湖南无罪孝女被枪决[转载]
 
 
yc姚律师  2006-06-17 11:25   收藏:0 回复:2 点击:5534          

   文/ 陈光鲁
  
   本文作者陈光鲁,69岁,原湖南省岳阳市优秀律师、九三岳阳市委委员,李明桃死刑上诉案的(委托)辩护人。
  
   本案的主人公——李明桃,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半文盲,湖南邵阳市隆回县麻塘山乡尖山村10组农民,49岁时被枪决。
  
   一、李明桃被枪决的经过
   1999年至2001年间,李明桃的大家庭先后中毒死亡4人、伤及2人,死猪7头,李明桃涉嫌投毒杀人于2001年3月18日在自家金银花地里锄草施肥时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日邵阳市中级法院对其作出(2001)邵中刑初字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明桃死刑。李明桃继而提出上诉,拖至2003年5月15日湖南高级法院才下达(2001)湘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李明桃于2003年12月25日被枪决。直至2005年1月18日,湖南高级法院的(2001)湘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书才发给辩护人陈光鲁。
  
   二、全案浑沌,疑团重重
   疑点一:无证据证实李明桃毒杀刘梦洋。
   1999年3月6日,四世同堂大家庭二岁半的小孙女刘梦洋突然死亡,法院一审判决称:“查明系李明桃‘因接自来水管’与伯母即刘梦洋的奶奶李美凤发生口角,遂产生报复毒死其小孙女的念头。”
  
   而接自来水管的吴世相(李美凤的女婿)证明:“此事是我岳父不对,我顶了几句,他还要打我。李明桃与我岳母李美凤并未相骂,只争了几句,第二天又一样和好,此前,她俩从未争吵相骂黑脸过,为这点小事要报复毒死她的小孙女,我想不通,我们这里的人都想不通。”李美凤本人也证明:“我们几十年相处一直很好,为自来水管一事,我与李明桃并未骂架,只和刘正才争吵了几句,他说我护女婿,李明桃还说了他丈夫刘正才,我们第二天大家又一样。”吴世相及李美凤的证言均可证明李明桃不可能杀刘梦洋,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实。
   疑点二:指控李明桃毒杀公婆证据不足。
   2000年11月22日、24日,李明桃的公公刘华佐、婆婆黄菊英相继死亡。法院查明:“黄曾被盗过猪油,怀疑且经常议论李明桃,李怀恨在心,遂产生杀死黄的歹念。刘华佐误食了李投了毒的萝卜菜,夫妻先后毒死。”乡邻证明:黄虽是继母,但李明桃历来比丈夫刘正才孝顺继母,仅仅为猪油被盗口舌就要毒死婆婆,村民认为有冤。
  
   疑点三:为礼金投毒杀人,是虚假陈述。
   李明桃毒伤伯父刘华佑、伯母李美凤,法院查明系“送礼金未还礼”,李明桃产生报复投毒。村民都说,此事更冤,他俩几十年亲密相处。村妇联主任也证明:李明桃被县公安局抓走后,李美凤还哭过几回,说抓她干什么,怎么会是她放毒?不知这些“陈述”是怎么来的!
  
   疑点四:毒杀爷爷,两级法院认定自相矛盾。
   2001年2月9日(正月十七),92岁的爷爷刘庭生死亡。一审判决称:查明李明桃毒死刘庭生是“认为爷爷很快要轮到自家吃住,儿子要结婚,房子紧张,加之爷爷要照顾麻烦,便产生毒死的念头。”事实是:李明桃家楼上五大间,楼下十一间,二个女儿已出嫁,仅一个儿子结婚,房子不是紧张,是宽得很。爷爷也精精爽爽。村民总想不通:李明桃这些口供是怎么“招”出来的?都说,李明桃家正月二十一儿子结婚办喜事,她正月十七急急忙忙钻进半里以外的伯母李美凤家里毒死爷爷,李明桃又没有发癫!不过,高院二审时真的查明了,故在作出的裁定书中将一审判决“李明桃招供毒爷爷是因‘房子紧张’”这个主要直接杀人证据偷偷划掉!
   疑点五:本案诱供、逼供明显。
   公安卷讯问笔录,有李明桃如下一些“供认不讳”的签名笔录:“我一直不服气,看不惯、不平衡,由此积怨甚深,产生恨意”;“一切都无济于事,毒刘华佐不是我的本意”;“毒杀我满娘李美凤未遂”;“我一共投了五次毒,造成四死二伤”等等!一个六十年代初过苦日子上过二年山村小学的现代文盲,在五位公安面前“供出”如此相当大学本科专业水平的供词,到底有多少真实性?李明桃回监后哭诉系被逼招供,并在一审法庭上翻供,本案到底有疑还是无疑?可法院定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李明桃的“招供”。
  
   三、李明桃——全乡公认的孝女
   64岁的原尖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洛书证明:孝敬父母长辈,村里明桃算一个。都知道她贤惠、善良,她要假装几十年是不可能的。
   刘庭生老人的堂弟刘经南老人(82岁)证明:庭生老哥生前多次对我说:他最喜欢到明桃家住(老人轮流每年到李明桃家住三个月),明桃待她最好,才一连在明桃家过了18个年。
   “本案被害人”李美凤(67岁)证明:李明桃平时杀鸡杀鸭都要送点好的来给爷爷吃,爷爷在她家住,每餐帮爷爷单独煮稀点的,到我家我就没有另外煮。
   九组组长刘道兴证明:李明桃屋下是外组刘道友的责任田,每年秋收季节,李明桃总是把鸡鸭关牢,16年中,他们两家从未因鸡鸭破坏生产争吵过。
   尹喜玉(女,75岁)证明:我18岁从洞口县嫁来时,李明桃还是个妹子,这个人老老实实,几十年一样。她娘虽是后娘,她对娘爷一直孝顺,吃什么好菜,都要给娘爷送点过来,我见到过很多次,李明桃从不和别人吵架、骂架,从不打人家的主意。
   2002年2月18日,全乡七个村党支部书记签名并加盖党支部公章联名向省高院担保:李明桃不可能投毒,一审判她投毒杀人,我们实难信服。李明桃在我地众所周知是个善良、勤劳、孝顺长辈的村妇,要尽快恢复她自由。众乡邻为搭救李明桃,自动10元、20元、50元的捐钱,退休原公社社长刘火南捐钱200元。
  
  李明桃被枪决后两年半,即2006年4月2日,李明桃所在尖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树松再次当面给委托律师亲笔具证:李明桃同志过去一直无任何投毒现象,为人处事相当好,请省高级法院来当地调查,给予平反。
  
   四、一审法院草草开庭后宣判死刑
   对如此特大杀人案,邵阳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竟无一人去案发地实地调查,全凭县公安局一家之言定性、判决。李明桃大家庭数十年亲亲热热,与乡邻和和睦睦,李明桃一生无任何不良行为和劣行劣迹,如此连连投毒杀人,并无仇杀、奸杀、谋财害命的任何“蛛丝马迹”。李明桃勤劳,丈夫刘正才农忙种田,农闲打铁,一子二女均已成家立业,一家和和美美,怎么突然变成杀人狂?县公安有聪明人怀疑李明桃是否患有精神病,但送往长沙鉴定,结果是正常。女监也都证明,李明桃每次提审回监都哭,说自己没有放毒,是公安逼她讲的。有位公安提审时,拍桌子大骂“李明桃,你这个家伙,人家想都不敢想的事,你干得出来,你该打100枪!”此公安显然有保护人民、与一切作恶犯罪人势不两立的天性,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也是他的天性。本案实际上两种“天性”共存。值得商榷的是:这类大案在公安侦查中,常让一位实习的新公安打头阵。不过,一审判决有一点还“实事求是”,即认为被告李明桃因“小事纠纷怕承担赡养义务”而将自己的公婆爷侄女杀死。但村民很不解,说即使这些“小事纠纷”真的存在,也不至于毒死四个亲人,毒伤二亲人,毒死7头猪,李明桃肯定发了癫!而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杀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五、高院书面审理结案。
   本(委托)辩护人在本案上诉期,曾四上高山区的案发地调查取反证23个,同时呈“人头不是韭菜,认准再割不迟”辩护词。高院前期表现还是正常的,派管邵阳片的优秀法官邹组长承办。邹极为认真、仔细审查控辩双方的证据,并亲上案发地复查,还到李明桃家一间间数了房子。高院听取邹的意见定为疑案。根据我国刑诉法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及时释放李明桃。
  
   (委托)辩护人提供、经承办法官核对的23个反证中,有:
   ①李明桃家对门50米处的乡中学,有2亩学农基地,与10组村民的田土相连,中间无篱笆围墙,每年种植的南瓜、萝卜、白菜、包谷,经常被附近妇女拿回家,有时公开在大众场合敢拿走,师生意见特别大。
   ② 黄菊英毒死之前,一次二头猪(80多斤)中毒,兽医问喂了什么猪吃,黄答,在中学捡了个南瓜喂了猪吃,说完就哭了起来,说太不该捡回来。经调查,刘家和邻近村民共毒死猪13头。
   ③ 村民伍先发家一头健壮的牛犊乱跑,吃了乡中学菜园边两棵白菜,赶回栏半小时后,口吐白泡,四脚抽筋死了,兽医说是中毒。
   ④村民问:人都是李明桃毒死的,猪和牛又是谁毒死的?
  
   为作此文,(委托)辩护人于2006年4月初第五次专程去案发地回访,又得知当时在该乡中学(三年前已撤销)、现在麻塘山乡中心小学任教的刘跃庭老师所养的鸡鸭进乡中学校园,学校为了环境卫生,撒药毒死了刘老师家17只鸭、3只鸡。
   高院对(委托)辩护人提供的反证,当然会有所考虑,才一拖再拖,既不杀也不放,因为杀不忍、放要赔,只是越拖越不好收场,后期李明桃又因长期脚镣羁押,已全身肿胀,中央又在清理积案,不得不在“疑”了近三年之后枪决收场,为“完美”收场,省高院搞了三点小动作:
  
   1、将唯一去过案发地的刑一庭法官、最了解案情的原承办人邹法官调去刑二庭,另派五名审判员接手在办公室书面审判结案。
   2、为甩开(委托)辩护人的“纠缠”,高院另在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指定了辩护人,此情况(委托)辩护人在李明桃枪决一年后的2005年1月18日拿到刑事裁定书时才得知。而最高法院早在1997年11月6日就有“死刑上诉人如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规定,本案不应当再指定辩护人,至少应让二辩护人见次面!
  
   3、李明桃在看守所关押近三年才被枪决,却没有在案发地麻塘山乡张贴一张布告。历来,对这类“该打100枪”的特大杀人犯,都会在案发地公审公判公决,布告广为张贴。鉴于本案审理中,有多处见不得人的地方,居然出现“房子紧张”等明目张胆虚构事实、证据,显然不宜再在当地公开公布!由于不见布告只见骨灰,乡民都说李明桃不是枪决是发牢瘟死后火化的。
   六、李明桃之死与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有关
   我国实行由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制”。正好那些年,这个人命关天的大权,最高法院授权地方法院自己去复核。湖南高级法院便轻易得此大权(李明桃枪决后不久此大权又由最高法院收回)。可怜孝女生不逢时,她的死刑复核失去了最高法院的监督,终被错杀!谢苍天开眼,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更换了新的院长,中央又给湖南省委派来了新领导,相信本案昭雪、平反的一天终会到来!
   转载自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flat.php?Board=34&Number=67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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