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
 
 
月寒箫声冷  2006-10-22 16:31   收藏:1 回复:10 点击:5250          

   “好”!……好?
  
  红灯亮起在歧山路口,唉,等吧。
  “咣”一声脆响,周围等信号的在一秒钟内发出四、五个口音各异的“好”!循声望去,一黑轿儿将前面一白面包儿的后保险杠咬得稀碎,车内双方均面无表情地钻将出来。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幸灾乐祸的叫好声呢,不,准确地说那应该是对某事盼了好久终于出现的那种感觉,是人们的道德水准衰退了吗?
  当稚嫩的小小身影接二连三地被无情的车轮碾过,当披星戴月的环卫工人隔三差五地被狂弛的车辆撞飞,人们心中充满无以复加的痛,有的只是恨不能将之剥皮髌骨的愤怒。
  有过在湿滑的雨天艰难前行于路边的经历吧,一辆狼奔豕突的什么车掠过,不由你不洗个脏水浴,望着呼啸而去的车尾,无奈!除了无奈还是无奈!只恨没有美军士兵的肩扛式火箭,再不济弄个无后座力炮什么的也行啊!!有谁看到过斑马线前缓行的车主儿?个顶个高鸣喇叭急冲冲似去转世投胎!更别提什么二环内不许鸣笛的禁令了。酒后驾车者连警察尚且敢打,平头百姓的性命又值几何?
  一个交通肇事罪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已,相对于受害者家破人亡的惨状又有何公平!按我国刑法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构成犯罪的,是为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结果发生的,属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一、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过失杀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那么,酒后驾车者属于完全应该知道(明知)或者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仍然顽强上道,以区区交通肇事罪论处只能令人空余恨!
  一声声“好”响彻街道上空,也似重锤敲打着笔者的心。好?真的好?!
  岁尾年终,辛苦了一年的教练们微笑着走向满眼期盼的又一批学员,手里是一摞摞的……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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