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辩三期·正方一辩]人为自己活着快乐
 
 
小月1  2007-04-16 23:42   收藏:0 回复:18 点击:11615          

   尊敬的裁判及对方辩友:
  
   其实今天的辩题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古老的辩题之一,从孟子学说和扬朱学说的争论就开始了。现在,继续讨论这个话题,我认为还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所谓快乐,就是感到幸福和满足,而快乐的标准就是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何谓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呢?就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权益利益得到最基本的保证。这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也是生存的需要和应具备的技能,这种技能是快乐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人根本上是为自己活着而快乐的。假如对方辩友还有疑虑,那么我想提醒一下对方辩友:快乐,是个人的感觉,快乐了,最后还不是你自己快乐?他人只不过是你快乐的诱因,所以说人是为自己活着快乐的 。
  
   人为自己活着是顺应时代历史发展潮流的根本规律。稍微有点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顺应客观规律的事物会得以蓬勃发展,人顺应这一规律,不泯灭自己的天性,才会感到快乐。首先指出一个常识,自己利益为先,首先保证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人的本能。古语有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出自《佛说道德经》第二十四集。首先为自己活着,只有自己的权益利益得到首先的维护和保证,人才会得以生存和发展,人类社会才得以进步。试想,假如人人都为他人活着,自己的基本权益却得不到维护,快乐从何而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代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以“为我”为基础的社会存在,为何我们现代社会有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或者懈怠于争取维护自身的利益,才导致为强势所鱼肉。
    
   为他人活着的理论是构架在虚无体系上的,所以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为他人活着的理论是构建在虚无价值体系上的,是靠不住的。研究东方文化,不难发现,这个“为他人”是建立在“非自我”上面。这个“非自我”并不一定是“他”,另外的某一个人,指的是一种不确定的东西。可以是“天道”,“国家”,“民族”,也可以是“领袖”,“祖先”, “家族”……与这些随时随地可以被作出不同解释的价值概念相比,只有“自我”才是真正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构筑在实地上的价值架构,很容易端正地搭建起来。构筑在虚无上的价值架构,永远是歪歪斜斜。许多落网的贪官忏悔说,到了我这个位置,没有人管得住我。意思就是说,没有人管的情况下,人一定会贪。这说明了一个道理,人的所有行为,只按自然规律,不按道德说教而动。不承认自然规律,批判自然规律的道德说教,是枉然的。一个社会,只有承认了人的 “利己”天性,才能意识到必须建立牢固的法律法规。中国社会当今的道德虚无,正是建立在这种虚无说教上。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在当今社会讨论这个话题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现代社会法律体系要建立在以“人的利己性”最基本的客观规律上。而不是一味压抑天性,这样的社会中的人,才会如鱼得水,才会快乐富足。
  
  
  2007年4月16
  小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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