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测速成为敛财的手段时……
 
 
海魂  2008-01-01 11:05   收藏:0 回复:3 点击:5261          

   当测速成为敛财的手段时……
  海魂
  
   控制车辆速度我历来是支持的。我曾经算过,在市区开快点和开慢点,也差不了几分钟。就是长途,两三百公里的路程,时速提高二三十公里,也不外就是快了二三十分钟。何苦去冒车祸的危险?高速公路测速,提高安全系数,减少交通事故,我在多篇文章表示支持,甚至还提议国家解禁小排量轿车,限制生产和进口大排气轿车。因为无论从公路限速和提倡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看,大排量轿车在中国基本无用武之地。
   公路测速是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的手段,无可厚非。但是,不管什么好的政策,一旦到歪嘴和尚的口里,念出来的经就是“歪”的。公路测速也然,本来是安全的保证,却变成了生财的手段。不少司机对高速公路的测速埋怨较少,意见最大的是“低速”公路的测速,一不小心就来张罚款通知书,罚的钱比高速的还高,还多。明明是宽敞的国道,突然来个限速40公里,限速标志不明显,过往司机无不“中标”。甚至是通往乡镇的公路,突然在路边伸出一个电子眼,罚你没商量。陆丰市南塘镇到碣石镇十几公里中,有三公里宽度到几十米,平常没有多少行车和行人,也没有岔口,路面比高速公路还平滑,坐在车上几乎没有颠簸的感觉,路上也没有看到测速的标志,不少司机就放心开了。好了,违章通知来了,罚款一千!交警部门不用上路搞“三乱”,随便在路上放个测速仪就财源滚滚。
   这算不算乱收费呢?这就是乱收费!这就是“公路三乱”!
   据2007年12月16日《南方日报》报道,河源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测速工作的通知》,“对利用测速工作之便敛财的将受到严肃查处。”河源将对全市需要测速监控的路段(包括市区)进行全面排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开告知限速标准、测速地点、执行单位和咨询电话。交警部门在测速点前1公里、500米、300米和100米处竖立告示牌提前告知;设置流动测速点的,在进入该路段的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牌告知;使用车辆进行流动测速的必须使用警车并开启警灯,严禁使用其他车辆进行测速。
  笔者亲眼见到的,某地有个流动测速仪放在路边界碑的后面,而警车却放在路外几米远的一个大门后面,也没开警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2月6日《关于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处罚违章运用事实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私自设置测速仪或设置没有经过检测的测速仪也是违规的。该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30项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属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无权自行设定安装和规避检测。
   看来,公路测速不少是违背有关文件精神的。有关部门之所以敢明知故犯,道理很简单,不是他们不知道做的是违反规定的事,而是经济利益驱使他们把测速作为敛财的手段。当测速成为敛财的手段时,不少司机怨声载道,而交罚款时却敢怒不敢言。
   如何把“经”念正,首先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自律,不自律或自律不彻底,只有靠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把“外嘴和尚”贪吃的嘴纠正。
  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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