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文取姓名践踏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
 
 
海魂  2008-06-08 15:07   收藏:0 回复:25 点击:7275          

   中新社6月6日电,中国首例姓名权案在赣宣判,赵C 6月6日赢回了用了20年的名字。两年前他申换第二代身份证,民警以“C”为英文字母为由不给他换,除非把这个中西合璧的名字改为原汁原味的汉字。极富个性的赵C并不愿意将这个引以为豪的名字换掉,何况他已经用了二十多年。赵父赵志荣认为是“赵C”其得意之作:“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与“西方”谐音的意思,希望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而江西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坚持进入户籍管理系统的名字中不能有字母,其依据是公安部的文件《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986年出生的赵C不服,将月湖分局告上法院。鹰潭市月湖区法院5日采纳了律师的理由,判决赵C一审胜诉。这意味着月湖区公安局必须允许赵C换领身份证。
  
  从此案看出,月湖区法院的法官其实不懂法。汉字和汉语是中国的官方文字,虽然少数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文字取名,但在国家正式场合、公文中,还是翻译成汉字,像乌兰夫、赛福鼎、阿凡提等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公安部门以规范汉字作为姓名管理是合法的。法官判决“赵C”胜诉等于违法。
  
  身为律师亲自为自己的儿子起名并辩护的赵志荣指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还有某些法律解人士,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就应该受到尊重。他们都是在偷换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但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如赵西,可以改为张西,或者改为赵东,就是不能叫“赵C”。别说外国文字不能使用,连繁体字也不能用,赵志荣的身份证是不能写成“趙志榮”的,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允许。
  
   如果用英文可以取姓名的话,那么,用其他国家的文字行不行?譬如,有人取名“ Путин”违法吗?不违法的话,谁都不懂这个名字怎么读,怎么写,更不用说是什么意思了。如果中国人都可以用外国文字取名,那么,我们把外国人的名字翻译成汉字不是多此一举吗?假如有外国人要求说,你们中国人都可以用我们的文字取姓名,今后你们的公文、报纸写我们的姓名时,不要翻译成汉字。那我们该怎么办?
  
  语言文字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哪个国家同意公民用外国文字其姓名?就像“赵C”,日后真的去美国,就不能因有个“C”字美国人就给他保留“赵C”这个姓名,一定是改为“Zhao C”、“C Zhao”。用外国文字取姓名是践踏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因此,建议国家语言和文字管理部门立刻采取行动,严禁姓名和企业名称使用外国文字。
  
  新闻连接:http://news.163.com/08/0606/11/4DOJ144S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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