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誓山盟一阵风
 
 
海魂  2005-10-10 11:28   收藏:0 回复:12 点击:6432          

   海誓山盟一阵风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这是一首乐府民歌,意思说,除非发生了上述五类不可能发生的事,我才敢和你断绝爱情,是“海枯石烂”的山盟海誓。
  
  一个人,一生发过多少誓,可能连自己都记不清,但最普遍的无非是爱情誓言,入团和入党誓词,还有历史流传下来的结拜兄弟喝鸡血酒“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的宣誓。在西方国家,发誓更多,新官上任要宣誓,法庭作证要宣誓,结婚交换戒指时也要宣誓“我愿意……不管是贫穷,还是疾病,直到老去”。信誓旦旦,日月昭昭,可是,又有多少人后来能记住当时的誓言呢?当官的以权谋私,党员干部知法犯法,屡见不爽;而离婚率的上升,更加说明爱情誓言不过是一块漂亮的红盖头,一旦揭开,冬天打雷,夏天下雪,大海枯竭,石头腐烂。所以,发誓给人们的感觉不外是一种没有实际内容的游戏,尤其是那种“天轰雷辟”、“不得好死”的发誓,更加不可信。
  
  但是,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誓言却越来越被看成了“合同约定”,寒盟、爽约,就是违法行为。官员一旦发生与任职宣誓相违背的言行,等于证明自己已不再适合担任这一职务了。香港立法会议员刘慧卿,2003年8月中旬到台湾参加了李登辉、陈水扁等“台独分子”举行的“‘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国际研讨会”,否定“一个中国”,为“台独”造势,引起了香港各界的抨击。有议员向警方递交了检举信,媒体普遍认为刘慧卿已经丧失了“议员资格”,因为她在当选议员后宣誓要效忠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在“丧失议员资格”的几种情况中,第七款规定“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的”。
  
  违背誓言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难道那些“民主人士”不懂法?不是的,他们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分裂祖国,完全是丧失了民族大义。香港媒体人士指出,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香港有哪个议员敢于参加北爱尔兰共和军的活动并鼓吹北爱独立?有谁敢于挑战香港总督?但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后,有些人打着“民主”的旗号,干的是违反法律和背叛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勾当。这不得不引起炎黄子孙的警惕。
  

原创[文.浮生杂记]    查看回帖   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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