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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烟袅袅绿林洼,鸡犬相闻汩里家。
枯水孤城高晚刃,汛期劈浪巨轮发。(今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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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
迁人应当依照拆迁房屋市场估评的货币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与所调换房的市场价评估金额,结算差价,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和附属物与安置房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结算差价。”而被上诉人在与我签协议时,故意向我隐瞒宁阳政府的上述政策规定,竟然按房屋套改改价款结算价,可见协议第二条使我损失了十多万元;其中明显看出我100.49平方米的房屋,被上诉人竟然单方给我强行压价到10,828.00元,在2005年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竟能出现了每平米100元的现象。原因何在?还有我近5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算了多少钱?明细何在?
2.根据宁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在过度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贴费,对货币补偿的,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贴费”“拆迁住房的过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拆迁人应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贴费”。“附件3中:1、临时安置补贴费: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2、搬迁补贴费:按拆除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这种明码标价的规定,被上诉人对我的强行压价也不放过,我房产证中标明的历史合法面积是100.49平方米,应每月251.25元计算,被上诉人却偷梁换柱给我按人算,只给180元,每月少给71.25元;就连一次性搬迁补贴费应301.50元,被上诉人却给了200元。少给我101.5元。
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作为拆迁人,置政府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政策为废纸,我行我素,欺上瞒下,偷梁换柱,采取非常的欺骗手段,误导我签定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将我黄金地带的市场价值近30万元的被拆迁房拆除不说,在市郊给我116平方米的无发展空间的楼层还要我给他10,563.71元的差价。天理何在?
我所安居乐业的房屋,被拆除以18个月, 被上诉人还没找到地方盖房给我,大家还不知道要在外面漂流到几时!请二审法院为我主持公道,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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