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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销”

写作者:休闲客     日记本: 雪中送炭

日期:2009年03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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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广场一退休妇女,凭一张某保险代理业务证招聘人才,待遇3000以上,另加保险,条件高中以上,年龄25至45岁,思想工作到了我头上。
  她问我:“老弟,你多大,学业如何,想高薪工作吗?”
  我答:“大姐,高薪谁不想?我初中,年龄46,超龄了。”
  她说:“不怕,我帮忙,学业我搞定,年龄有虚实之分,46可作45。”
  我答:“进来,不须交费吗。”
  她答:“只交160元,60元为保险代理办证费,100元为培训费。”
  我说:“培训和办证后,没做业务,有底薪吗?”
  她答:“没有”。
  我呵呵一声,离开了。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据此,对话与法规相比,有涉嫌“传销”行为。

完成时间:2009.03.15 1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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