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如此地打破了先儒们倡导的以血缘宗族为纽带的上下有序又不越级的责权体系。
————题记
“商鞅之变”中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摘自《历史研究》1988年第6期,作者:张金光,原题:《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题目为自己加拟)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赵左师触詟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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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战国策•赵策四》。
②《史记•商君列传》。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秦王政时,嫪毐封为长信侯,又更为“毐国”,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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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李斯列传》。
②《史记•李斯列传》。
③《史记•樱侯列传》。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证诸秦简,宜信。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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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可见孟子理论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别。
②《商君书•垦今》。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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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商君列传》。
②《商君书•垦令》。
③《史记•商君列传》。
④《荀子•强国》。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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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孟子•尽心下》.
②《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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