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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闲话(六)

写作者:胡杨林边的看客     日记本: 幸福依然在路上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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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翻看:639

  ——节选自《诺齐克、罗尔斯、布迪厄三人祭》 作者:秦晖
  
   “分配正义”:自由和公正的统一
  
   如果说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是现代左、右派的共同底线,那么同属于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共同的基础就更大一些。
   美国自由主义转向扩大国家的责任始于罗斯福。但罗斯福新政主要是以经济学理由实行国家的投资干预。而以伦理理由实行国家的分配干预在当时仍然是一种社会民主主张。直到罗尔斯,才建立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分配干预理论。
   罗尔斯把传统自由主义价值即个人基本自由、政治自由、宪政民主与程序正义列为“第一正义原则”,而把在机会均等原则下尽量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分配正义主张列为“第二正义原则”。从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看,罗尔斯是明确地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的。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如今有些人理解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有些人往往把“公平”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公正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使得所谓“效率优先”被解释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以认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会容忍这样的主张。但是罗尔斯的观点也不能被解释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平竞争与效率并无矛盾,根本不存在“优先”还是“兼顾”的问题。在西方,“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历来是指正当的自由竞争(它被认为是效率之源)与输者赢者之间的结果不平等这两者的矛盾。显然罗尔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述分配正义的,他反对“赢家通吃”,主张承认公正的赢家,但也适当照顾输家,特别是在由于某种先天禀赋不足、虽然尽了努力仍成为输家时。照顾尽了力的输家并不是罗尔斯独有的思想,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是把它看成慈善,而是看成一种权利。
   罗尔斯与一般自由主义者一样从不混淆道德与权利,他强调“正当(right)”不同于“善(good)”,而且“正当”优先于“善”,在罗尔斯大力弘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正当对于善的优先(priority of right)”是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正当优先于善,实即权利优先于道德。这意味着那种以追求“道德理想”为理由任意侵犯他人正当(但也许谈不上高尚)权利的做法是不正义的。罗尔斯还确认:个人权利也不能以集体功利为理由被剥夺。“根据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为了社会全体的福祉,也不能无视这些权利。在合乎正义的社会中受到保障的各种权利,不能被置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之下。”这些观点无疑也是诺齐克同意的。
  
   无知之幕,还是正义之链
  
   其实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与他们的理论预设不同直接相关。罗尔斯提出“分配正义”作为自由主义伦理的一个原则,是基于所谓“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的双重假设。所谓“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包括这些状态的前因后果全然不知或者所知甚少,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持有关于正义的信念并要求一种公正的规则。而所谓“相互冷淡”,则是一种既非性恶亦非性善的人性预期,即一个人对他人既无特殊的爱亦无特殊的恨,因此既无损人利己之心亦无助人为乐之念,只是各自在不谋害别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尽可能大的利益。当然,这些预设与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预设一样只是一种设问的逻辑前提,并不是事实判断。现实生活中既有强盗也有慈善家,但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安排只能是“先小人后君子”地从人们会理性自利出发,设想应当让他们在彼此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交换以获得各自的利益,既不允许抢劫,也不能强求奉献———这与尊敬、褒奖志愿奉献根本不矛盾。同样,“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也是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时的一个低调预设。现实中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及其前因后果也许并非无所认知,但这些认知通常是多元的,不同的认知之间会引起争议,罗尔斯认为一种普适的正义必须不受这种争议的影响,所谓“无知”在这个意义上实际是说无论你怎样认知,这种正义都能成立。显然这种正义必然是低调的,它不可能意味着尽善尽美的“人类大同”。但同时它又是有原则的,并非所有的“自生自发”状态都能经得住它的审判———这是罗尔斯不同于哈耶克那样由演进论推出自由放任论的“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之处。
   而诺齐克则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这个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一、“获得的正义”: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这里讲的“最初财产”是指可以追溯到的初始状态,并不以一代人为限。一个强盗如果把他的抢劫所得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传给了儿子,那么即便儿子本人完全清白,也不能说他拥有这些财产是合乎公正的。二、“转让的正义”: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三、“矫正的正义”: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依据这三个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诺齐克看来,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最终哪怕是富可敌国,也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到指责。他如果自愿进行公益-慈善投入,当然应当称赞。但社会或国家没有理由以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来取富益贫。
  

完成时间:2011.01.28 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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