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语焉不详,胡释之则满嘴跑火车。
胡释之在《自愿加班是人权》的访谈里说了下面几个观点:
1、全总近日点名批评富士康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违法,这不是保护而是侵害工人权益。他说:“加班只要不是暴力强迫的,政府无权干预也不应该干预。自愿加班和自愿上班一样,是一种人权。”
2、工人想多加些班多挣些钱。不让工人用更多辛苦换取更多收入,“关爱”就成为迫害。
3、如果长时间加班违法,那总工会表彰的劳模也是违法模范?总工会说这事,更显荒诞。
4、嫌富士康给工人工资低,解决办法很简单,就是自己开工厂,用更高工资把工人挖走。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公正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维基百科)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5年02月04日11:27 胡释之忽略了什么 [补记] 一是他忽略了现有的法律规定。
二是他忽略了即便是基本人权,也是有层次区分的,在不同的社会中优先保护的顺序是有区别的。
三是他忽略了资本、资本与重商主义社会价值取向和政府权力结合所具备的强制力。
忽略许多的同时,他还忘记了政府所应履行的社会保障义务。
2015年02月04日11:31 [补记] 《自愿加班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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