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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着不是人过的日子

写作者:hrg0410     日记本: 过石头坡

日期:2006年06月27日  星期  

天气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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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在工地不准外出,要时刻准备接受调查组的调查。好像我真的有什么错,犯了什么错误似的。
  工地上的山体滑坡,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把这件事定义为安全事故也能够讲的过去,可是非要人为的去寻找滑坡的责任者这恐怕就不一定合适。
  调查组来了一班又一班,好像他们都非常关心这次山体滑坡。不知道他们在山体滑坡以前的这么多时间里在干什么?他们来现场检查过吗?他们帮助过我们去观察去分析过吗?还有山体滑坡时,他们又到哪里去了?他们来现场了吗?对被堵在隧洞里的三个民工兄弟他们为之流过一滴汗吗?他们扒过一锹土吗?包括媒体上报道得功劳显赫的武警战士,他们扒过一锹土吗?
  现在我们反而成了罪人,他们俨然像一个大法官。实际上他们连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都不知道,非要把我们项目法人单位说成是生产经营单位。纳税人真的白白地豢养着他们这群废物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的,可他们偏要说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简直是闭起眼睛说瞎话。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中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难道调查组的这些人都不认得字吗?如果不是这样,法律法规对他们来说有什么严肃性呢?
  我真的企盼这种非常人过的日子尽早结束。

完成时间:2006.06.27 1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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