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进行曲
一
现在的刑事辩护是越来越困难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安排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见不到案卷;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进行传唤威胁,逼其改变证词,对辩护人、证人立案侦查,追究其“伪证罪”。面对执掌公权力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辩护律师觉得束手无策,无能为力。面对现状,有些律师事务所硬性规定:不接受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辩护案件不准调查取证。这样做,避免了律师和侦查机关的矛盾,避免了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但这还叫刑事辩护吗?这样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二
2005年以来,媒体频频爆出惊天冤案:河北省的聂树斌十年前因强奸杀人,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2005年三月河南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认原判决认定被聂树斌杀害者是他所杀;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因杀妻案先两次被判死刑、终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后的2005年三月,其妻张在玉突然回来了;湖南省麻阳县滕兴善因杀人碎尸被执行枪决十五年后,发现被害人至今仍然活着,2006年平反昭雪……这一个个惊天冤案,极大地震撼了我的神经,刺穿了我的心灵,我痛苦的心在汩汩流血!
我记得1995年《法制日报》刊登过整版的一篇长篇报道,题目是《我没杀人!》,副标题是:杀人者杀错,侦查机关逮捕错,鉴定者鉴定错,检察机关起诉错,人民法院判决错。写的是:河北某地一天晚上一个人被杀了,伤口是用枪刺从后心刺进去的。于是公安机关就怀疑上了刚从部队复员回家的任某。任某刚和其弟打过架,身上有血迹,经检验和死者的血型又一致。任某被屈打成招,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几年后抓住一个罪犯,这个罪犯为了立功,检举揭发马某在某时某地要杀某甲,却由于天黑,没看清,误把某乙杀了。经查证,被马某错杀的某乙正是判决认定任某杀害的那个人。于是省高院派人复查,再开棺验尸化验血型,死者却是AB型,以前竟错误的化验为A型了。任某被改判无罪释放。任某已服刑近九年,被折磨得满身是病,瘦骨嶙峋;其家人有的气死了,有的在上访途中遇车祸死亡。总之,家破人亡。我保存了这张报纸,作为自己办案的借鉴;但很多人出于好奇要借走看,借来借去,找不到了。但这个冤案给我的印象特别的深刻。
三
在法庭上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喊冤枉,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公诉人对付被告人的唯一办法就是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并厉声喝问:这后边是不是你签的字?是不是你按的手印?被告人回答:这是侦查人员打得我实在受不了啦,我为活命,才那样胡说胡按的。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官问:你说侦查人员打你,你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被告人绝对拿不出证据。第二是,公诉人宣读侦查人员自己写的证明:证明他们在审讯过程中一直是按政策办事,从未对被告人实行过刑讯逼供。辩护人说,应以法庭上被告人的口供为准,应以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公诉人马上反击: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就是证据!辩护人反驳: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口供中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制止控、辩双方说:道理已经辩论清楚,等合议庭合议后,对证据再作确认。当判决下来,往往是以侦查阶段被告人的口供作出有罪判决,判决书写:“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
当事人经常告诉律师:“我去送辩护委托手续,法官说,你花这冤枉钱干啥?是我们判案,又不是律师判案!你们怎么连这一点都不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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