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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半碗村茶 收藏:0 回复:23 点击:5756 发表时间: 2006.10.01 19:55:55

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在工地抓住了偷电缆的小偷,不料小偷非但没被关起来,自己反而被送进了看守所,这是家住彭州市天彭镇二龙村五组的村民朱兴全和他的家属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难道守夜人抓小偷也是错?法与情在这里出现了冲突,试问,我们在以后抓贼时,会不会因为这法理冲突,而少了三分底气,无法勇敢的冲在前面,那么,作为一个职业守夜人,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意外的造成小偷的身体损害,有没有错,该不该承担责任??
  
  
  本期辩题为:
  正方观点:守夜人是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观点:守夜人是防卫过当 有错
  
  正、反两个队,每队3—4人。
  正方:
  待定并征集中
  反方:
  待定并征集中
  
  开辩时间:
  大假之后:10月8日正式开辩。届时,村子会开几个辩论分类专用贴,主辩场,群众辩场,分析会场、啦啦队,欢呼鼓励助威的贴子分门别类,请注意将自己的帖子,以主跟贴形式发在对应的分会场里,谢谢大家的支持。
  
  参考链接:
  ①小偷被放了。抓小偷的被关了
  http://www.my510.com/diary/rd.php?rdid=1051789&userid=0
  ②辩人间是非 论生活情趣(含辩论细则)
  http://www.my510.com/exforum/exade.php?exid=21013&userid=0
  
  另:征集辩论书记员一名,有意者请留言跟村茶或蓝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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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茶胜酒 半碗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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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海蓝宝石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1 21:23

    茶茶~~辛苦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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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美灵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1 21:24

    好戏开台 大家都来
  参加辩论的男士穿好西服 扎好领带 梳亮头发 精神儿的 女生坐个漂亮的头型 穿上迷你裙 蹬上三寸高跟鞋 走着猫步 一起上场哈
  群众筒子们 分两排坐好 一样的精神儿滴 看着场内 场外一样辩论 说说您的理儿
  老学究的分析家们 衣冠楚楚 正襟危坐 品茶吐烟 慢慢道来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之缘由
  啦啦队 要五彩六色打扮的说 最关键是拿好大喇叭 高分贝的 呐喊助威 欢呼鼓励 有多少兴奋的心情就砸上多少贴子的说 多多宜善
  期待你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好戏你们是关键 俺 静静地看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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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00:42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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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02:48

    内容放在这儿吧,大家好看一些。
  
  辩题背景材料:
  
   去年10月底的一天,在彭州市某企业生活小区在建工地当建筑工人的朱兴全被安排守夜,因为工地上屡屡发生电缆被盗割的事情。那天与朱兴全一起守夜的还有工人沈林和邓成东,3个人一人守一栋楼。
  
   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邓成东说,他直觉感觉到这名男子可能也是小偷之一,便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几乎就在同时,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邓说,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加之他们只有两人,对方是4人,所以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但没料到的是,其中一人竟然又折返回来,找到了邓成东和朱兴全。这名男子说,自己的眼睛被朱兴全刺伤。邓、朱二人也看到,这名男子的眼睛有血流出。
  
   后来,工地的保卫人员赶到,这名男子也承认了自己确实盗窃了电缆。在将这名男子送到医院处理了伤眼后,保卫人员又将其送到了光明路派出所。据工地保卫处负责人回忆,当时这名小偷虽然被送进了派出所,但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理,没隔多久就被警方放走。
  
   之后,这件事渐渐淡出了大家的记忆。但今年3月19日,光明路派出所的民警突然找到了沈林、邓成东与朱兴全,说是要了解情况。邓成东说,他这才知道,那个偷电缆的小偷眼伤治愈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要求警方调查追究伤害他的朱兴全的责任。没过几天,朱兴全的家人接到了检察院和警方的通知,说是朱兴全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送进了看守所。
  
   工地看法
  
   守夜人尽责反被关 冤
  
   朱兴全抓住了小偷,却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这个消息在工地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几乎所有的工人都认为,朱兴全尽职抓小偷反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太冤。
  
   “他保护了工地上的财产,抓住了小偷,自己却被关进了看守所,我们很诧异,很惭愧,我们对不起朱兴全的家人。”朱兴全所属的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志安表达了自己的遗憾和愧疚。他说,从去年以来,工地上频繁发生电缆线被盗割的事件,前前后后有大约价值50万元的各种电缆线被盗割。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地安排了大量工人守夜。他说,那个眼睛受伤的小偷也是工地上的工人,但他属于另外一个公司,他向工地保卫人员承认了自己盗窃电缆的行为。
  
   对于朱兴全的遭遇,几乎所有工人的态度都很一致:他太冤了。邓成东说,当时他们只是想阻止对方逃走,等候保卫人员的到来。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与对方发生打斗,只是有所抓扯。即便小偷的眼伤是朱兴全造成的,也是无意中造成的,何况当时屋内漆黑一片。
  
   朱兴全的弟弟朱兴洪和他一个组,也曾经在工地上守过夜。朱兴洪说,既然被派来守夜,职责自然是防小偷抓小偷,朱兴全当时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处置类似事件把握“度”
  
   昨天,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朱兴全的亲属专程来到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询问案件的情况。
  
   据民警介绍,之所以放走小偷,主要是调查发现,这名小偷姓张,当时只有17岁,尚未成年;同时,他被抓住的那晚,仅仅偷了几截很短的电线,价值很低,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另外当时他眼睛伤势不明确,所以警方决定让其先回家治疗眼伤。至于朱兴全为何会被送进看守所,民警解释说,今年3月,张某在眼伤治愈后,与其父母来到光明路派出所,要求警方追究朱兴全责任。张告诉民警,当时朱兴全是故意用手中的钻头刺伤了他的眼睛。而朱兴全也承认自己当时在黑暗中的确用钻头刺了小偷一下,但说是在抓扯中无意刺中对方的,当时甚至不清楚刺在对方身上的哪个部位。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朱兴全才被认为是涉嫌故意伤害,而被送进了看守所。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所以,作为工地守夜人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司法部门在调查确认后应该减轻甚至免除对朱兴全的刑事处罚。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男则表示,这个事件为广大市民敲了一次警钟。今后在处理抓小偷之类的突发事件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度”,否则就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
  
  
  辩论双方观点:
   正方:朱兴全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朱兴全防卫过当 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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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南鬼火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10:53

    不用辩,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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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月寒箫声冷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12:02

    以这样一个很简单的案例来做辩题,属于选题有误了.
  朱承认刺了小偷,"无意"一说不成立,"当时甚至不清楚刺在对方身上的哪个部位",说明朱并不关心刺的部位,也不关心刺中的后果,即便不是伤害故意,也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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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晴雨西子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18:49

    是的 同意楼上的 无须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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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21:03

    楼上两位属牛的吧,呵呵,咋就感觉这么牛呢,有错没错,辩了才知道,抓小偷不用武力,未必该发过请帖恭请他去派出所?动武就难免有损伤,小事情有大法理的,有兴趣可到江总帖子报名去,她所属的反方正好跟你们的意见一同,谢谢,这里不是辩的地方。请在正式开辩后,到辩论现场贴里,发表意见,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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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蓝宝石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21:17

    辩题选择是好是坏要辩过后才可见分晓~~
  既然月寒箫声冷觉得俺们的辩题不适合辩论~~可否愿意提供一个更有水准的供俺们下月使用?
  
  俺在这里说明一下~~俺村子的各类游戏、活动欢迎林友们踊跃参加~~至于在决定要不要开始的问题上~~十个以上村民表示反对俺才会宣布活动作废~~其他人的意见没有参考价值~~
  
  全部村民ID如下:
  http://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591547&userid=0
  
  PS:很久没更新了~~落登了谁出声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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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彩云飞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21:29

    想以前在学校开辩论的时候,哎呀,争个脸红脖子粗的...俺想想都有点怯场...
  俺要当观众...........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雁字云笺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22:32

    报名
  
  我为正方的主辩。
  
  我聘请的法律顾问是:一切皆有规则
  
  我聘请的副辩手是:冷若冰霜110
  
  
  八号晚20。00时在主辩场与反方见。
  
  欢迎大家临场旁听。其实我认为豆花村主办这辩论,不单是走形式,而是让参辩者通过辩论提高法律意识,也是让林友们通过观摩辩论来加深法律意识。
  
  很多案发当事人都是在刹那间,做出了下意识的防卫不当或违法行为。是冲动引起的也好,是法盲也好,都是平时不注重加强对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认识,造成的让亲者痛,仇者快的伤心后果。
  
  所以,希望大家不要打击这种有意义的活动。你可以不参加辩论,甚至你可以不旁观,但别说风凉话。林子无论哪个版块搞活动都是为调动大家写文字,和提高各方面素质的目的。
  
  希望各版块都能友善相处,互相促动。其实大家也很明白,喜欢玩游戏也好,喜欢参加各种征文活动也好,都只是常来林子发文的那些爱好者。何必要这样你看我不顺眼,我看你不顺眼呢?和睦相处是林子大家庭兴旺发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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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2 23:32

    等啊等啊等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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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子扬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3 15:01

    呵呵,等着看精彩的辩论,最喜欢看辩论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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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裳依旧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3 22:09

    呵呵,好热闹.我最喜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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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地表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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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徐博达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4 10:39

    在QQ上也可以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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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小贱人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5 10:18

    哎呀,法律的题目啊,俺大学时候法律考了95分滴~~你们辩,俺给你们当裁判哈,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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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淡淡的心情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6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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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顶尖高手阿宝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7 09:02

    关键还是我们国家的管理太过松散,相当多的人、相当多的岗位缺乏一种责任意识!到热闹的街市,作为一名普通的市民都可随意发现小偷,而我们的执法者在干什么?他们的收入又是多少?出现这样的事,应该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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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戈壁红柳912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7 13:44

    投票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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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荒漠甘泉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7 21:2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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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07 23:53

    楼上还有楼上的楼上,你们滴行动实在太有创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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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程车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13:21

    无条件支持正方 嘿嘿 理由随后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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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海裳依旧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回复时间: 2006.10.11 23:02

    强烈支持正方.如果看到小偷都视而不见的话,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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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地表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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