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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江月 收藏:0 回复:0 点击:116 回复时间: 2006.10.02 02:48:11

Re:豆花村第一期论坛辩论启幕(村辩06101号)


  内容放在这儿吧,大家好看一些。
  
  辩题背景材料:
  
   去年10月底的一天,在彭州市某企业生活小区在建工地当建筑工人的朱兴全被安排守夜,因为工地上屡屡发生电缆被盗割的事情。那天与朱兴全一起守夜的还有工人沈林和邓成东,3个人一人守一栋楼。
  
   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邓成东说,他直觉感觉到这名男子可能也是小偷之一,便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几乎就在同时,屋内的3名男子也起身想逃。邓说,由于当时屋内没灯,漆黑一片,加之他们只有两人,对方是4人,所以一番抓扯后,4人全部逃脱。但没料到的是,其中一人竟然又折返回来,找到了邓成东和朱兴全。这名男子说,自己的眼睛被朱兴全刺伤。邓、朱二人也看到,这名男子的眼睛有血流出。
  
   后来,工地的保卫人员赶到,这名男子也承认了自己确实盗窃了电缆。在将这名男子送到医院处理了伤眼后,保卫人员又将其送到了光明路派出所。据工地保卫处负责人回忆,当时这名小偷虽然被送进了派出所,但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理,没隔多久就被警方放走。
  
   之后,这件事渐渐淡出了大家的记忆。但今年3月19日,光明路派出所的民警突然找到了沈林、邓成东与朱兴全,说是要了解情况。邓成东说,他这才知道,那个偷电缆的小偷眼伤治愈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要求警方调查追究伤害他的朱兴全的责任。没过几天,朱兴全的家人接到了检察院和警方的通知,说是朱兴全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送进了看守所。
  
   工地看法
  
   守夜人尽责反被关 冤
  
   朱兴全抓住了小偷,却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这个消息在工地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几乎所有的工人都认为,朱兴全尽职抓小偷反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太冤。
  
   “他保护了工地上的财产,抓住了小偷,自己却被关进了看守所,我们很诧异,很惭愧,我们对不起朱兴全的家人。”朱兴全所属的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志安表达了自己的遗憾和愧疚。他说,从去年以来,工地上频繁发生电缆线被盗割的事件,前前后后有大约价值50万元的各种电缆线被盗割。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地安排了大量工人守夜。他说,那个眼睛受伤的小偷也是工地上的工人,但他属于另外一个公司,他向工地保卫人员承认了自己盗窃电缆的行为。
  
   对于朱兴全的遭遇,几乎所有工人的态度都很一致:他太冤了。邓成东说,当时他们只是想阻止对方逃走,等候保卫人员的到来。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与对方发生打斗,只是有所抓扯。即便小偷的眼伤是朱兴全造成的,也是无意中造成的,何况当时屋内漆黑一片。
  
   朱兴全的弟弟朱兴洪和他一个组,也曾经在工地上守过夜。朱兴洪说,既然被派来守夜,职责自然是防小偷抓小偷,朱兴全当时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处置类似事件把握“度”
  
   昨天,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朱兴全的亲属专程来到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询问案件的情况。
  
   据民警介绍,之所以放走小偷,主要是调查发现,这名小偷姓张,当时只有17岁,尚未成年;同时,他被抓住的那晚,仅仅偷了几截很短的电线,价值很低,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另外当时他眼睛伤势不明确,所以警方决定让其先回家治疗眼伤。至于朱兴全为何会被送进看守所,民警解释说,今年3月,张某在眼伤治愈后,与其父母来到光明路派出所,要求警方追究朱兴全责任。张告诉民警,当时朱兴全是故意用手中的钻头刺伤了他的眼睛。而朱兴全也承认自己当时在黑暗中的确用钻头刺了小偷一下,但说是在抓扯中无意刺中对方的,当时甚至不清楚刺在对方身上的哪个部位。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朱兴全才被认为是涉嫌故意伤害,而被送进了看守所。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所以,作为工地守夜人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司法部门在调查确认后应该减轻甚至免除对朱兴全的刑事处罚。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男则表示,这个事件为广大市民敲了一次警钟。今后在处理抓小偷之类的突发事件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度”,否则就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
  
  
  辩论双方观点:
  正方:朱兴全履行职责 没错
  反方:朱兴全防卫过当 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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