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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豆花村 回复帖

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霹雳晴天猪 收藏:0 回复:2 点击:113 回复时间: 2006.10.08 11:31:06

驳正方雁字云笺


  驳正方雁字云笺一辩内容:
  链接地址: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976&userid=1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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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如下:
  对于正方所说的正当防卫的问题:
  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防卫行为,而该案中并没有发生“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当时朱兴全所看到的只是对方有嫌疑偷窃(在当时小偷尚未承认自己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谁能保证那些东西不是购买或者从其它渠道得来的呢?),由此可见,该案中朱兴全所见到的并非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只是一种他自己主观臆测而没有丝毫法理依据的犯罪嫌疑而已。所以该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没有“防卫过当”这种说法。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捍卫法律尊严的问题:在该案中,朱兴全应该做的只是实时控制嫌疑人,同时通知警方,由警方实施抓捕过程。法律只给予了公民协助执法的权力,而并没有把执法权给予普通公民,而他却自己进行执法行为,这与所谓捍卫法律尊严是大相径庭的。
  关于正方所表述的履行职责的问题:在该节中,连正方辩友也说,朱兴全的责任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事实上是,朱兴全自己执行了抓获的工作,在此时,虽然在主观上来讲,他是在履行职责,而事实上,他已经超出了法律给予的一个公民应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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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半碗村茶 Re:霹雳晴天猪 回复时间: 2006.10.08 13:35

    楼上这贴表现不错,有条有理,为反方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精神激励,如在第二轮自由辩时,以支持反方的名义参与辩论.对正方来说可是强有力的打击.呵呵,

删   除    回    复    

回复人: 江月 Re:霹雳晴天猪 回复时间: 2006.10.08 18:51

    小猪这帖把我想说的说了
  好表弟
  不错

删   除    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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