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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悠然心会 收藏:0 回复:3 点击:150 回复时间: 2006.10.08 20:27:11

Re: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对于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看法.
  从心里从感情道德上来说,我是支持朱兴全他们的行为的.
  但是,道德情感和法律却不是一样的.
  法律的含义说到底,就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而道德的含义说到底,是一种地区民俗化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情感规范.
  行为规范和情感规范区别,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行为,是指一个人所有行动上所做所为,是可以看见的;而情感是指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反映,是看不见的。法律讲究的就是证据,看不见东西自然就不存在证据了。
  这就是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朱兴全他们的行为。报道是这样说的:“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上面我们可以看出来,发现小偷是有时间的。而这段时间里,为什么不报警呢?为什么不打110电话呢?真正处理小偷的应该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他们工作。他们自做主张手拿电钻头,塑料管。明摆着就是行使警察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警察,应该说是有预谋的。人的行为如果滥用的话,造成的后果,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的。
  而现实上这样的事情也很多。有些保安常常滥用自己的职权,造成了很多有悖法律上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一个小偷,他们会对小偷行使的手段,应该是打骂的,我想大家也会明白的。
  小偷固然可恨,但他是人,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他犯罪自有惩罚他们的机关和设施。而不是任何一个人。如果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去行使警察或者法院的权利,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
  朱兴全他们正是因为在意识里有警察的概念,所以他们才手持电钻头、塑料管去行使警察的权力。再说一遍,为什么不报110呢?为什么不找警察呢?
  这难道能说正当防卫吗?
  说到底是滥用职权。
  最后说一句,苏格拉底在当局判他死刑时,他完全可以逃跑。但是他说了,我既然认可这个法律就应该遵守这个法律,那怕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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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悠然心会 回复时间: 2006.10.09 01:30

    所以说苏格拉底是个圣人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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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悠然心会 回复时间: 2006.10.09 14:07

    说得好!!!!!说到点子上了。
  只是。。。最后一句。。。画蛇添足。嘿嘿。

删   除    有 2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江月 Re:悠然心会 回复时间: 2006.10.11 16:53

    呵呵,有新材料了。。。。。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张杨 记者 袁勇)昨日上午10时许,彭州市人民法院对守夜人朱兴全打伤小偷案进行宣判:朱兴全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对此,朱兴全表示认罪。另外,朱兴全所在公司还被判赔受伤小偷两万元,朱兴全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小偷张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在此前的法庭辩论中,围绕怎么抓小偷这个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发表了各自看法。公诉人称,当朱兴全得知发现小偷的消息后,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措施将小偷扭送当地派出所。实际上,据警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朱兴全等人一进门后,便对张某进行殴打。朱兴全使用钻头戳张某的面部,致使未满18岁的张某右眼、右耳受伤。朱兴全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是故意伤害。朱兴全及辩护人认为,从几个证人证言来看,在具体细节上都有出入,这说明当时场面混乱,当事各方的情绪都很紧张。在情况不明的状态下,朱兴全与小偷发生抓扯致使其受伤,情有可原。另外,张某事后也承认其盗窃行为。因此,法院对朱兴全进行审判时,应该从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出发。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兴全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区别于其他同类犯罪,应视为履行职务处理不当。据此,法院判处朱兴全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对于小偷张某提出的1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法院判赔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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