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方一辩雁字云笺的看法.
从心里从感情道德上来说,我是支持朱兴全他们的行为的.
但是,道德情感和法律却不是一样的.
法律的含义说到底,就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而道德的含义说到底,是一种地区民俗化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情感规范.
行为规范和情感规范区别,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行为,是指一个人所有行动上所做所为,是可以看见的;而情感是指一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反映,是看不见的。法律讲究的就是证据,看不见东西自然就不存在证据了。
这就是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朱兴全他们的行为。报道是这样说的:“据邓成东回忆,当晚11时左右,沈林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发现了盗窃电缆的小偷,要他和朱兴全立刻赶去支援。沈林告诉两人,他跟踪发现了小偷的住地???工地内的一栋在建楼房的二楼。在沈林的带领下,邓成东拿着一根塑料管,朱兴全拿着一根大约20多厘米长的电钻钻头,一路来到了小偷的住地。二楼房间内有3个人,正坐在床上。看到他们进来,房间内的一名男子询问3人来干什么。邓成东回答说,因为发现有盗割电缆的小偷进入了这个房间,所以他们来看一下。听到这话,3名男子都不再说话。随后,邓等3人在房间内的两张床下发现了大约35公斤被装在袋里的电缆线。沈林转身下楼,去报告工地保卫人员。沈林刚离开,又一名陌生男子走上了二楼。但他看到屋内被搜出的电缆和朱、邓二人后,立刻转身下楼。…… ”上面我们可以看出来,发现小偷是有时间的。而这段时间里,为什么不报警呢?为什么不打110电话呢?真正处理小偷的应该是警察的工作。而不是他们工作。他们自做主张手拿电钻头,塑料管。明摆着就是行使警察的权利。但他们不是警察,应该说是有预谋的。人的行为如果滥用的话,造成的后果,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的。
而现实上这样的事情也很多。有些保安常常滥用自己的职权,造成了很多有悖法律上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一个小偷,他们会对小偷行使的手段,应该是打骂的,我想大家也会明白的。
小偷固然可恨,但他是人,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他犯罪自有惩罚他们的机关和设施。而不是任何一个人。如果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去行使警察或者法院的权利,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人人自危,草木皆兵的。
朱兴全他们正是因为在意识里有警察的概念,所以他们才手持电钻头、塑料管去行使警察的权力。再说一遍,为什么不报110呢?为什么不找警察呢?
这难道能说正当防卫吗?
说到底是滥用职权。
最后说一句,苏格拉底在当局判他死刑时,他完全可以逃跑。但是他说了,我既然认可这个法律就应该遵守这个法律,那怕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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