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尊敬的反方辩友、尊敬的观众朋友们:
虽然不能同意反方的论点,我们正方依旧对反方辩友的口才和诡辩技术给予欣赏。现在,我作为正方的二辩继续陈述和补充我方的观点,并对反方亓官辩手的论点提出质疑:
一、反方一开始就说了:“正方提出,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就正方提出的这一观点,我方承认,朱兴全没有错误 。”反方辩友认为不可用小偷来给盗者定性 ,认为小偷是法官才可以,可他又承认朱兴全值班履行职责抓住小偷是对的 ,不能自圆其小偷只有法官才能说的理论。这明显是对“小偷”与“嫌疑人”概念模糊的直观表现。
何谓“嫌疑人”?
刑诉法规定,行为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审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何谓“小偷”?
即民间对有偷盗行为的“扒手”俗称。虽不是法律上的专业用语,但在法律范畴内,也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可能。(因为盗窃数额的限定是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在盗窃者的偷盗数额达不到规定限额的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以治安处罚法对其予以处罚。 )
所以我们和辩材内给予小张(眼睛受伤者)的“小偷”之称并没有错,倒是反方辩手将其归类到犯罪嫌疑人一列!可见反方辩手并未全面和客观地分析辩材,忽略了辩材中提出的:司法机关已明确表示小张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称其为嫌疑人是错误的,这已经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
二、关于朱兴全所持的“电钻”令反方辩手怀疑其的动机不纯之说更是态度主观,不合逻辑。
首先,反方自己都说了“正方提出,朱兴全值班抓住小偷,是履行职责。”那么朱兴全作为受公司委托专门负责看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守夜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保障其所属单位的合法财产,是无可厚非的。我国刑法和民法也并未对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可否有持和持什么物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反方单从朱某手持一个电钻便断言其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实在过于武断和主观!
三、我需要慎重提醒反方辩手,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围绕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并不是给人家定罪或者审判,更不要将守夜人所履行的抓获小偷这个合法职责故意曲解到“私刑”一词上。
私刑,《辞海》中释为: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实施的监禁和刑罚。反方辩手在一开始就承认了朱兴全的行为是正确履行所属职责的。如果要说他对小偷用了私刑,这不单是对朱某名誉权的侵犯,更是对我国刑罚的无知表现。
朱兴全只不过是履行了作为公司一名员工应尽的工作职责,属于一种职业性的不得不进行的行为,却被反方辩手诬为动用私刑的不法之徒,更将违法的未成年人小张扣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这才是侵犯了朱兴全和小张的人权表现!我们真诚地希望这种伤害和侵犯是不经意的,也衷心地希望小张在看到对方的辩词后不要在心灵和精神上受伤害。
辩论正方团队[二辩]:冷若冰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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