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反方一辩辩词并反驳正方二辩辩词
原文: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225671&user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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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方一辩的辩词做如下补充:
1、我方承认,朱兴全的行为在其履行职责上没有错误,但并不代表着我方承认其在法律所规定的主观行为及客观事实上没有错误,工作职责与法律精神孰大孰小?
2、朱兴全之所以会涉嫌违法,是因为他在主观上有非法禁锢他人人生自由的动机而客观有上伤害他人健康的事实;
3、该案是刑事案件,一切辩论应该根据法律精神进行,反方要求正方在辩论时一一列举出与其观点相称的法律论据。
对于正方二辩的辩词做如下反驳:
1、正方二辩在文中提出正方所提出的朱兴全“没有错”,是指其在主观上来讲,有维护公司权益的动机,这一点没有错,而正方并没有提出朱兴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正方二辩更不能由此否定朱兴全在客观上确实伤害了他人健康这一事实!请正方不要偷换概念。
2、正方二辩在辩词中提出了小偷与嫌疑人的概念,而且提出了二者的区别,并指出:小偷并非是法律术语,只是民间的一个称谓而已。况且正方二辩也说明了,做为小偷而言,他只是“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可能’”而已,难道我们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提菜刀的人,也要因为“他有成为用菜刀杀人的罪犯可能”而抓捕他吗?
3、对于正方二辩所提出的“司法机关已明确表示小张系未成年人,且盗窃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说,正方认为:正方之所以提出小张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这是根据案件结束以后司法机关所做出的结论,而我们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当时,司法机关立案之后、没的做出结论之前的称呼,这一点请正方辩友不要误解,更不要将司法机关结案时的结论做为论述案发当时时的依据,我方称这时的小张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错误。
4、关于朱兴全所持电钻,我想请正方辩友注意:此案的焦点不在于朱兴全所持的电钻,而在于朱兴全的意图。在案件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朱兴全一伙“……上前试图将其抓住……”,可见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朱有伤害该四人的动机,但是确有在未能充分证明四人偷窃的情况下非法禁锢他人自由的企图,后来更是造成了伤害他人的既成事实;
5、正方一辩在辩词中提出朱兴全“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在事实上,朱兴全不仅涉嫌非法禁锢他人自由,而且他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给予公民协助办案的权利底限;正是由于朱兴全混淆了协助执法与执法的概念所以造成了抓贼不成反坐牢的恶果,而正方二辩怎么会视如此重要细节为无物呢?
6、正方二辩最后提到“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围绕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我方欢迎正方就此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有理有据的与我方进行辩论,而不要将《辞海》、民间约定当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相混淆。
最后,我方再次提醒正方:
1、做为法律赋予协助抓获罪犯的朱兴全,突破法律给予的权利底限,不但主观上试图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而且客观上伤害他人,这难道是正方二辩所谓“朱兴全在保卫公共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必要手段吗?“刑法和民法也并未对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没“有持和持什么物件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又有财产守护者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合法”的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并且伤害他人生命权的规定吗?
2、正方一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的工作职责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而正方二辩辩友却又讲“……守夜人所履行的抓获小偷”这一行为称为“合法职责”,可见现在出现的问题并非是反方概念不清,而恰恰是正方团队在了解该案时认识不一啊!
3、反方再一次提醒正方:请不要将法律的问题与道德问题及民间约定等问题混为一谈,我们是个法制国家,一切案件应该由证据说明一切,在此案中,朱兴全主观上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客观上伤害他人身体,证据确凿,不容置疑。而正方却一再在“道义”上为朱兴全进行辩解,一直没的提出为其观点服务的有力证据,这对于正方是相当不利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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