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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帖: 半碗村茶的《豆花村第一期辩论群众会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霹雳晴天猪 收藏:0 回复:0 点击:77 回复时间: 2006.10.10 17:23:54

驳正方三辩


  驳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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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小张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小偷的问题,不知道是正方三辩没有注意到还是怎么回事,我们看到,直到三辩时,正方还在以民间约定的概念来代替法律概念,这一点令反方辩手感到哭笑不得。正方二辩在辩词中对犯罪嫌疑人引用法律解释如下“行为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审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可见,我方将在立案阶段时的小张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并无过错,反倒是正方辩手先是以法院结案后的结论来与我方辩论尚在立案阶段的小张的称谓这一问题,而后又一再地以民间约定的“小偷”这一称谓惯于小张,完全没有搞清楚这一场辩论是一场刑事案件辩论;此外,我们注意到正方一直在用民间约定来代替法律依据,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关于此案,正方根本提不出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观点进行有力的支持!
  2、 伤害的形成能否避免:很高兴正方也能看到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小张等人尚未承认其偷窃的情况下,朱兴全等人是否有权力根据一些疑似脏物的物品来为小张们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依靠朱兴全等人的主观猜测来为小张们定性,这无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那些物品在未经证实以前,有可能来自除小张们之外的第二方,而此时朱兴全们凭什么来为小张们定性呢?这是其主观意识在作怪:由于职业特点使朱兴全们迅速做出了有电缆者为小偷的无理推断。基于这样的心理,朱兴全们便在主观上突破法律赋予的协助破案的权力,并试图限制和禁锢小张们的人生自由。而一般来讲,当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只要是正常人,都会采取反抗手段。可见,此时引起小张们人身伤害的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朱兴全等人的主观行为。我们遗憾的看到,正方辩友始终站在道义的立场上为朱兴全等人由于主观判断错误而引起的过失辩解,始终不承认法律威严大于工作职责这一事实;作为一个守夜人,朱兴全们无视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保护,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来限制小张们的人身自由并事实上伤害到了小张的身体健康,还敢说没有错吗?
  该伤害能否避免?在这一问题上正方再次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对方三辩认为面对朱兴全等人的试图禁锢,“只要小张欲逃脱,就避免不了”伤害,但是,只要稍正常一点的人都可以看到,朱兴全等人在主观意愿的推动下,试图代替执法机关抓捕小张等人,这本身已经有了犯罪的企图;退一步讲,就算是小张等人想逃脱,也是在朱兴全等人做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损害小张等人生命权的举动之后的正常举动;在这种情况下,朱兴全等人完全可以通过跟踪或者控制小张等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避免伤害的发生,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朱兴全等人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主观意识上已经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将自己的工作职责凌架于法律之上了!而如此简单的避免伤害的方法,正方为什么没有提出来反而加以回避呢?因为正方已经认识到这将是对其论点最致命的打击!
  3、正方三辩在辩词中说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没有错。这一点仍然是正方将法律与民间约定或者说道义混淆后得出的结论。正方在三次辩词中一再强调,朱兴全等人的行为是在履行保护公司财产的职责。这是因为与法律相比,履行公司职责这一说法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与法律赋予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相比,朱兴全等人的行为又是那么的令人扼腕叹息;正方得出的“职责的行为并不超越法律规定代替司法机关执法的行为,对小张们是小偷的判断,阻拦小偷的逃跑,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把这样的履行守护者职责的行为看作是执法行为,无疑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片面和极端理解,譬如留置、刑拘、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甚至于提起公诉、审判和死刑的执行,这些执法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询问和扭送公安机关种种,并不是代替执法行为,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包括朱兴全这样的守夜人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行为。”这一结论先是承认职责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行为,又说朱兴全等人企图非法禁锢他人自由是“合理、合法的”;既说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等人是道义上的“小偷”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又说朱兴全等人试图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这一行为并未代替执法机关执法,自身矛盾重重;而且三辩这一论点完全推翻了由正方一辩所建立起来的“守夜人,其工作职责就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遇到不法分子就该协助抓获”的“协助抓获”这一论点,此时,正方错误的将守夜的工作职责与执法权等同了起来。虽然在道义上来讲,朱兴全们抓小偷的过程无可厚非甚至应该受到嘉奖,但是道义并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不管正方如何为之申辩,朱兴全等人对小张犯下的轻伤害罪行是无法摸杀的。在此,反方也提醒那些以自己主观判断来代替法律规定的朱兴全们,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管它在道义上是如何"正气凌然",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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