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山野村夫 收藏:0 回复:6 点击:3974 发表时间: 2006.10.11 19:38:21

村夫眼里的辩论


  村夫久居山野,偶然里走出山村野店,来这钢筋混泥土中溜达溜达。忽见此处,哗声一片,细看之下,发现是村子里的人们正展开论辩。闲极无聊,咱村夫句来说几句个人看法,不参与辩论,只说点实在话,打发无聊。
  
  本次论题的要求是辩驳有错没错,我想这不只是法律定义下的对错吧。村夫以为,辩论是纯思辨的,本次话题似乎应该从法律范文的局限这引申出来,于情于理的进行辩说,才能使这次辩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辩论,而不只是一个模拟法庭。
  
  我们知道辩论中,守夜人最后被司法机关带走了,或许法庭会判决他负相应法律责任,只负责责不一定有错,如现今道法规定,机动车事故伤人后,即使全无过错也应负担一定的责任。这就体现如今宪法里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精神。那么我想请问大家一句,如果在这个案中,守夜人因为没自我保护意识而受到伤害,我们又何言以对?何况,小偷的违法行为并非已经结束,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旧在进行中,赃物还没出手,他们不会是偷来只是放那的吧,那么追回公共财物,是守夜人的本份。这过程中出现意料未及的结果,是无可非议的。
  
  别说法不容情,我一介村夫,也知道法律是立足建立道德情理基础上的。不通情理的法律,至多只是一纸条文,不会被人们认可的。村夫不是也不敢说现今的法律有悖情理。但法律始终是死的,主要的释法之人是如何理解的,这肯定有可能因为各种客观原因出现偏差的,否则也不会出现余祥林事件了,对吧,而且现在不是也修正了么?众所周知,现在的法律条款应用,已经按宪法要求对嫌疑人作出无罪论定。普通法律条文,终须是遵循于宪法的,有悖宪法的终究会作出相应的修改。宪法更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让执法机构在行使权利时,有章可循。
  
  村夫以为,并肯定确定以及一定的认为,遵循了道德情理的作为,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如果没有了情理道德的支持,试问,我们在遭遇类似情况时,还会不会挺身而出,勇敢的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做斗争。何况我国法律中就指出:“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这就给予了我们法律上的支持,我们有义务和权利去做。对吧。那么我们的辩论是可以在法律基础上引申到道德情理中来,给本次辩论一个完美的结果。以免让某些人凭感觉片面的自以为本次辩论的辩题,没有辩的意义。我相信这在村子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敢问村夫说的是么?!!
  
  
  PS:无聊之村言,不针对任何个人,切勿对号

------------------------
沧海桑田亦不过如此罢?于是不再傍徨。。。。

原创    收   藏  

回帖


回复人: 一切皆有规则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48

    不错
   

回    复    

回复人: 江月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1 19:52

    呵呵 你干吗不早点出来点拨一下 差的就是你说的这个了

回    复    

回复人: 雁字云笺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0:53

    呵呵一开始就存在一个辩护和辩论的概念的混淆问题.
  
  

回    复    

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0:57

    我想,偶的最后一辩可以做结束语了:)

回    复    

回复人: 美灵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1 22:11

    不错不错 味道好极了

回    复    

回复人: 冷若冰霜110 Re:村夫眼里的辩论 回复时间: 2006.10.12 08:23

    忽忽,这几天,村子里上演《大法官》哈
   

回    复    

回复


回复主题: 回复在论坛 回复到信箱
回复内容:
附加签名:
上传贴图:
图片要求:长宽建议不超过:650×650。大小:300K 以内,文件后缀名必须为:.gif 或.jpg 或.png
      
版主推荐:
编辑推荐:
作者其它文章:

Copyright 2002-2008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