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辩论
请问正方辩友:
1、在当时脏物未明的情况下,朱兴全等人是凭什么就依一堆疑似脏物的电缆来确定小张等人的身份的呢?这中间是否具有“守夜人的直觉”换句话说就是主观臆测的成份呢?
2、在该种情况之下,朱兴全等人试图抓获小张等人的依据是什么?他们试图禁锢他人自由并以钻头做为为此服务的工具,这难道是一个守夜人职业行为中必须所采取的手段吗?
3、在看到手拿钻头的朱某等人试图来禁锢自己,小张等人的反抗及逃起难道不是一个正常人应该有的反应吗?如果正方辩友是小张,在当时有可能被伤害到自身安全的情况之下,正方辩友认为自己不会反抗或者逃跑吗?
4、在最终定罪时,朱某人被判三年,而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他所犯的罪行定罪的话,应该最多为四年,这难道不是法律对人们所谓职责的尊重吗?既然高于职责的法律能够尊重职责,那么为什么一个守夜人不能尊重他人的生命及自由呢?为什么一个本不该与法律平起平坐的所谓职责不能够去依靠法律来履行呢?为什么守夜人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不能教他们用法律来维护公司或者单位权益呢?为什么要把一个本不属于小张的伤害就因为公司或者单位的疏忽而强加给他呢?为什么正方辩友不去寻找公司或者单位的守夜人的责任而来寻找法律的不是呢?为什么会认为一个公司或者单位过失的结果代表受到了法律的荼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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