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 |
“好”!……好?
红灯亮起在歧山路口,唉,等吧。
“咣”一声脆响,周围等信号的在一秒钟内发出四、五个口音各异的“好”!循声望去,一黑轿儿将前面一白面包儿的后保险杠咬得稀碎,车内双方均面无表情地钻将出来。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幸灾乐祸的叫好声呢,不,准确地说那应该是对某事盼了好久终于出现的那种感觉,是人们的道德水准衰退了吗?
当稚嫩的小小身影接二连三地被无情的车轮碾过,当披星戴月的环卫工人隔三差五地被狂弛的车辆撞飞,人们心中充满无以复加的痛,有的只是恨不能将之剥皮髌骨的愤怒。
有过在湿滑的雨天艰难前行于路边的经历吧,一辆狼奔豕突的什么车掠过,不由你不洗个脏水浴,望着呼啸而去的车尾,无奈!除了无奈还是无奈!只恨没有美军士兵的肩扛式火箭,再不济弄个无后座力炮什么的也行啊!!有谁看到过斑马线前缓行的车主儿?个顶个高鸣喇叭急冲冲似去转世投胎!更别提什么二环内不许鸣笛的禁令了。酒后驾车者连警察尚且敢打,平头百姓的性命又值几何?
一个交通肇事罪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已,相对于受害者家破人亡的惨状又有何公平!按我国刑法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构成犯罪的,是为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结果发生的,属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一、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过失杀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那么,酒后驾车者属于完全应该知道(明知)或者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仍然顽强上道,以区区交通肇事罪论处只能令人空余恨!
一声声“好”响彻街道上空,也似重锤敲打着笔者的心。好?真的好?!
岁尾年终,辛苦了一年的教练们微笑着走向满眼期盼的又一批学员,手里是一摞摞的……驾照!
|
|
|
|
回帖 |
|
|
回复人: |
指尖的温柔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22 17:54 |
|
好个P
|
|
回复人: |
小贱人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23 08:52 |
|
唉。在停尸房看见一个两岁孩子的尸体,半边脸都没压扁了,可以想象出他的父母有多心碎了。马路杀手真的很残忍。
|
|
回复人: |
战二十三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23 15:56 |
|
好,道德好得没得说
|
|
回复人: |
漫天飞舞雪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26 22:07 |
|
简而言之,国民素质太低!
|
|
回复人: |
雪欣儿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27 10:29 |
|
好!
好个批判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批判道德伦理的衰败,批判驾校惟利是图的铜臭嘴脸!
生命何其弱小,何其珍贵!
|
|
回复人: |
fuchen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0.30 21:13 |
|
太不负责任了!!!交通事故一年更比一年多啊!!!
|
|
回复人: |
徐博达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1.03 10:37 |
|
我终于知道水库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水撩。。。
|
|
回复人: |
飘落的紫丁香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2.08 15:28 |
|
君不见,随着道路的拓宽与平整,一辆辆风驰电掣的各类车辆呼啸而过,犹入无人之境,那架势简直要把马路当作F4赛道,过往行人无不精神紧张、人人自危、避之唯恐不及。
我们不禁要问,何时,人命才能高于一切?
|
|
回复人: |
且看浮云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6.12.16 00:35 |
|
三个月的驾照学习只要走关系,就可以变成半个月,现如今快餐用在任何地方,只是对于生命,实在太快。
|
|
回复人: |
福慧双修 |
Re:“好”!……好? |
回复时间: |
2007.11.30 10:01 |
|
有一个笑话,说每次驾校结业之时,教练都感叹曰,又一批杀手下山了。。。
还有,我也属杀手之列,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我家所有人都不许我触碰机动车~~~
|
|
回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