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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林-特区豆花村版主:  借借  纳兰亓儿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寻梦之旅 收藏:0 回复:14 点击:7250 发表时间: 2007.09.06 11:14:35

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最近在南京闹的沸沸扬扬,现在已上升到了社会道德层面,前天法院最终判决下来,更是一石激起千重浪,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事情很简单,一个老太在车站赶车时不慎跌倒,一个刚下车的小伙子扶起了她,与另一个人联系了她的家人,应她家人要求帮着送老太太到医院,并垫付了二百元钱看病的钱。在老太太在检查结果出来,是股骨胫骨折,知道要花很多治疗费后,老太太一反前面对那个小伙子的感激态度,强烈指证是那个小伙子撞了她才跌倒的。结果又闹到了派出所,大家都做了笔录。
  
  几个月后,老太太把那个叫彭宇的小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14万元。这个官司一打大半年,开庭了四次。从第二次开庭,媒体开始关注此事,南京许多市民也加入了讨论。
  
  官司迟迟未判,市民意见两极。因为证据的缺失,没有人证明彭宇撞了老太太,彭宇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唯一的一个证人只能证明他看到了老太跌倒在地后,那个小伙子走上前扶起了她。唯一可以证明的是在派出所提供的笔录,有小伙子说的一句话:“感到有人撞了自己一下。”但是这一证明是用手机拍下的照片,而且是老太太的儿子自己拍的,派出所存档的笔录原件据说已丢失了。彭宇否认自己在笔录中曾有过这种描述。而且这样的电子文件是没有法力效力的。
  
  案子的关键是在彭宇有没有撞到那个老太,在这种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时,法官怎么判的呢?
  
  推理,法官通过了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按人之常理,判决了这个案。
  
  第一个推理:虽然老太太跌到有可能是自己滑倒、绊倒、被人撞倒几种,因为老太没有说自己是滑倒、绊倒,而那个彭宇也没有说,因为说明,那个老太肯定是被人撞倒的。
  
  第二个推理:如果撞倒老太太的人当时就跑了,按人之常理,老太太一定会叫的,因为她没有叫,所以说明撞倒她的人当时没有跑。
  
  第三个推理:那个彭宇见义勇为时首先不是先救那个老太太,而是应该抓住那个撞老太太的人。按人之常理,没有去抓,说明他有撞人的嫌疑。
  
  第三个推理:那个彭宇在老太太家里人来了以后,应她家人要求陪着上医院而不是离开,按人之常理,他撞人嫌疑更大。
  
  第四个推理:到医院后,彭宇又借给老太二百元付挂号等费用,并且没有要借条,分明是预付了赔款。按人之常理,谁会借钱给人不要借条的?所以坐实了是他撞人的事实。
  
  所以,虽然没有证据,但彭宇撞上老太太是肯定有这个可能的。
  
  最终判决,鉴于彭宇与老太太相撞造成了后果,又因双方都是无意识的相撞,皆没有过错,但是,由于老太太受到了损害,无过错的彭宇仍然要赔老太太医药费4万多元。(占老太太总要求赔偿额的40%)。
  
  这种各打了50板的判决当然不能令关注这件事情的南京市民信服。
  
  首先是这种事的敏感性,它对这个社会本来就已很脆弱的人与人关系给了致命的一击,严重冲撞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一种呼声:“以后千万不能做好事,好事做不得,越做越丧德”
  
  一种忧虑,自己老了后或者自己老迈的父母,如果在路上发生状况,谁还会伸出援助的手。这个社会不是太冷漠了吗?
  
  只是,能怪别人没有同情心吗?谁敢保证好心换来的不甘落后是麻烦,不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个是法官断案的手法,判案是讲究证据的,推理只是一种心证,心证是不能用于审判的,有一句名言:法律不讲究良心。凭自己的心去断案只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冤案。中国的冤案还少了吗?以前有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之说,但是在现在是谈人权的时代,讲究的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而且,也可以这样推理,按常理,撞到人的人想逃都来不及,还会在老太没指证他前一直傻傻的陪着她。
  
  法官用推理与常理来定案,真是太荒唐了一点,此例一开后患无穷。这个法官想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手法把这个拖延已久影响日大的案子结了。结果适得其反,惹恼了想求是非公道的市民,对当前社会道德缺失痛心疾首的老百姓。
  
  这个法官低估了老百姓对这个案子的关注程度。因为除了以后见义勇为能不能做这个议题外,还有几个特别的因素。一是,这个老太太家境不坏,是从事业单位退休的,医疗费能报销还要再让那个彭宇赔,有点贪钱的说。二是这个老太太儿子是公案系统的,而偏偏能作为证据的笔录原件神奇的失踪,让人觉得里面有很大的猫腻。
  
  一石激起千重浪,各种各样的人物都籍此站了出来。所议论的范围远远超越了彭宇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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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海蓝宝石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6 16:05

    推理很荒唐~~看过很多类似的事件~~明明做了好事的人却被受恩惠的人倒打一耙~~还多发生在老人身上~~且大多是被子女唆使的~~抓不到承担责任的人~~只好随便找个当替罪羊~~真是极端的卑劣~~
  不禁纳闷一下~~现在怎么了?~~做好事也成了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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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江月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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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春力木子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6 21:51

    世风日下,以后还怎么让人们做好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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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苇海放歌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6 23:38

    即便是撞了也没必要讹人家。何况撞没撞还没整清楚。老太太和年轻人都要有良心。法官也要有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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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zhengyihn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7 13:05

    看到这幅贴子,心里很悲哀,不知道这个故事里说谎的那些人他们的良心到哪里去了,做出这种判决结果简直让世人耻笑,鄙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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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zhengyihn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7 13:41

    老太太啊老太太,活到这把年纪了,如果小伙子当初是真心帮你,你为什么要颠倒是非,胡乱栽赃!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你平时是如何为人处事的。你也为人之母,你带头说谎,你就不怕你活着、死后,你和你家人遭报应、遭到世人的耻笑和唾弃吗?你儿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本本份份工作,但是他受你的教育,以权谋私,说谎、做伪证。有其母必有其子,子不教母之过,养子不教如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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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雨莲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09 22:49

    法院竟如此判决,荒唐!真个是糊涂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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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一切皆有规则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10 13:5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 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 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作者: 索树 2007-9-6 18:1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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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作者: 索树 2007-9-6 18:1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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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 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此民事判决书为网络转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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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sunyi0015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10 19:32

    没天理了呀 各扫门前雪呀 别管别人瓦上霜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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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珈摩尼说 不可诳语!
默罕默德说 不可吃肉!
耶和华说 我代你受过!!
于是俺回帖吃肉信了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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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杯子里的海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12 14:11

    才留意到这个帖子。....法院居然这么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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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明河仨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12 15:09

    第三个推理:那个彭宇见义勇为时首先不是先救那个老太太,而是应该抓住那个撞老太太的人。按人之常理,没有去抓,说明他有撞人的嫌疑。
  
  好笑!按哪种人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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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飘落的紫丁香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09.14 09:36

    怎么去教育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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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Marilyn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7.11.25 10:51

    荒唐时代,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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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 the brain be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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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胡杨本非树 Re:推理断案,南京某法院令人叹息的判决 回复时间: 2009.03.20 03:20

    各打五十大板?法院是告诫大家,无论老太太或小伙子,以后没事少上街。呵呵。
  难啊!老太太损失无赔偿,没有天理;小伙子助人受罚,不近人情。
  我的建议是,设立基金,来补偿这种事故的损失。大家来保障权益,大家来维护道德。
  不多说了,还是请大家看看把我感动了一番的“最美警花”事迹吧。
  http://www.my510.com/forum/adecoler.php?articleid=15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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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汇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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