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城市湿地“湿地”这个词最早是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展湿地清查和编目时使用的。1971年2月,由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在伊朗小镇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公约》),在这个“公约”中把湿地定义为:“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我国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时,就正式沿用了“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
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国于去年2月颁布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才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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