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与人类发展相伴随的范畴论法律,它是在限制我们,保护我们限制范围内的情事。就社会历程的一阶段来说,倒是我们赋予了它(道德、法律)规制我们的权力。
所谓法律、道德限制什么,保护什么,也没必要一成不变的。我们定规则时没有的要求,不明白的东西,在后来明白了,有了需求,或是我们中的一些人明白了,有了需求,怎么办?这呼声大了,还是要解决的吧。
“关于感情甚至爱情,是破坏游戏规则的先锋……这里的游戏规则,其实法律”,这是不是也在说着游戏规则——法律,也需要审视一下自己了:看一看自己对人情的规制是不是完备,对爱情的限制是否合于情,合于理。再来说我们,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给这游戏规则——法律,赋予新的权力了?还有就是存于我们自己身上这类感情有多少。
换个话题,有些“先锋”还是应该被保护的。
“说到限制与保护,其实道德更具有力量”,这话也许是对“法律一定而且必定要限制这种灵感的感情,或者说不支持这种应该无羁绊的灵感”这一诉求在现实中没被完全体现出来的一种讽刺。“这种灵感的感情”全被限制了,法律也就真没有用了,“猩猩们并无法律”呀! ;)
“说到限制与保护,其实道德更具有力量”,如若不是上面讲到的是对法律与现实所处状态的讽刺的话,就有必要谨慎理解道德的力量了。
道德在规制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时,也表现出了其中的一种让人恐惧的力量,这恐惧不只是心理上的,也有生活里的。林林总总的道德条文一旦过了时效,一旦将我们给其的“委任状”丢弃一边,当了“大王”,我们反成了它的下属。很多时候,我们乐于当这样的下属。
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有永恒的生命。关于这观点,一点都不高深,只是少有人认同罢了。
只是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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