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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事关心 回复帖

被回复帖: 冷清秋的《Re:散记(20)》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人在天北 收藏:0 回复:1 点击:83 回复时间: 2008.09.27 11:19:37

Re:冷清秋


  罪的确不可赦免,但是由不公正的法律确定的罪就是有待商榷的,或者说不公正的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有些罪是社会造成的,这就好比是自发的阶级斗争:))你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政治的问题,中国的很多事都是这样。并且,在这种法治条件下的司法救济也只能是以水济水、屋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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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冷清秋 Re:人在天北 回复时间: 2008.09.28 16:38

    善法存,恶法去,是法治的最佳境界。善法恶法会伴随社会更进而转化,无非源于正义和效率的取舍。他们是法律的活性,对社会的映像,而非 非法律。
   “翻开人类历史,最严重的罪是国家犯下的。”--- 英国刑法教科书扉页印刷格言。在法治的机制中,市民社会与国家对立统一。所以若表达为“社会犯罪”无异于“全民犯罪”,不是你的本意。
   翻开人类法治史,胜利的政治斗争大都依法律有了好的收场。法律是阶级斗争成果之一。
   中国正在学会用法律解决政治问题,那是人类进步的必须。
   救济应该网络状,当法律尽力仍然不济时,还有很多善的救济(那是人类的互救,而非冲突。)
   “这样的法治条件下”更需要每一个智者的修葺。维护我们自己的立法之尊严,是法治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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