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刘涌案,同样引起关注。人们对此案的关注,更多不是由于刘涌曾是风光一时的黑道老大,也不是因为此案牵出了“慕马大案”,而是围绕改判与提审的争论。
“皆曰可杀,此人必死”,刘涌一死,便铺天盖地的是对二审法院和“专家论证书”的质疑和指责。
有媒体呼吁取消“专家论证”者,其实中国就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或禁止谁来做什么论证。专家何许人也?他们不代表立法、行政、司法当局中的任何一员,他们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意见,没人有权要求法院听从,司法不独立是制度与社会的顽疾,降罪于“专家论证”就像责怪一把杀人的刀、而不问杀人的人一样可笑。专家们的行为属于私权力范围,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他们就可以做,就像我们也可以就刘涌案谈自己的观点。至于所谓的“有偿论证”,专家们并没有动用任何公权力,他们只是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与现有法律及法理,替出钱的人喊冤,就像刑诉案的辩护律师,收钱辩护,天经地义。
也有人指责二审法院。要是二审判决都能被这样指责,那还要什么二审制、高院提审做什么?只需要在一审后搞个民意测验就好了。以维护司法独立名义指责二审法院,其实自己何尝不是在侵害司法独立,你认为刘涌当死,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个人意见。好像一个怪圈,谁都知道中国司法做不到完全独立,又都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影响司法权的行使。
看看刘涌改判的关键,刑讯逼供与立功表现。坦白地说,谁都知道在中国刑讯逼供决不只是“极个别警察”,而是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能被媒体曝光的只是冰山一角,这个传统,甚至可以追溯至“肃托”运动时期。从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打击的难度来说,刑讯逼供始终是世界公认的毒瘤。无罪推定、嫌疑人的沉默权,喊了这么多年,可对“毒花之果”的普遍共识还远未实现,尤其是在司法队伍内部,警察们的素质低下、目无法纪多源于此。最高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以及没有验出伤,本案不认为有刑讯逼供情节。这样的证据,在大多数刑讯逼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都是在受控的状态下,只要会“做”,谁都知道不难拿到。审讯中的律师会见权、全程监控等不实现,这个局面很难得到根本改变。必须用各种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口供)排除在庭审之外,才能真正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和对嫌犯人权的保护。原以为刘涌案二审的改判开了个好头,可惜。
还有个“立功表现”。我不知道慕马案的查处,和刘涌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有,这难道还不算“重大立功表现”吗?虽然我们还没有正式的“污点证人”制度,检察当局没有权利与嫌犯谈条件,但毕竟,“重大立功表现”不能使量刑减轻的话,还有什么可以?11月24日,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被改判死缓,不正是二审法官考虑了立功因素嘛!
司法问题。一方面司法不独立是众所周知的现实,这要靠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做好并甘于做好“守夜人”的角色,另一方面,需要的是对司法审判的尊重。
司法问题的另一痼疾,则是程序非法。高检、高法自上而下的清理超期羁押,是进步,但远远不够。刘涌已被盖棺定论,但相信类似的案件还会出现。排除“处女嫖娼”之类的丑闻不说,我们即使再相信一个人是坏人,如果没有足够合法的程序支撑着一切,就有可能会“冤枉一个好人”。非法取证,从古有之,谁都知道不好,包括警察们,但离彻底根治,还差得很远。1995年我曾有机会与《焦点访谈》的首批记者交流,据言“司法机构的犯罪率最高”。根治这个毒瘤,需要全社会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以及“毒花之果”理论的深入人心。
刘涌已成过眼云烟,但人们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关注只会越来越多。这两年的“两会”期间,新浪网民意调查公众最关心的问题,都是司法问题。司法救济是终级救济,一个对司法没有信心的社会,必然导致对社会治理架构、社会发展空间的担忧。所以,对刘涌的思考,放在第二篇。明晚请关注——《不只在坎昆的坎坷》(但愿会抽出时间)
seabird 龙海 敬上
------------------------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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