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在印刷术等记录媒体还没有发明之前,艺术作品的传播主要是靠口传、表演(奏)、手抄等方式。这种以“共享”为其主要特征的传播方式使得艺术作品在当时还没有商品流通的特点。加之人们没有著作权的概念,更谈不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观念。但随着雕版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与应用,文学艺术作品得以广泛流传。作家和作品出版商们为了保护其利益,制止他人冒名盗印牟利,便设法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国早在北宋时期即有一部《东都事略》初刻本上有我省眉山地方的一方石碑记载:“……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这是我国最早的保护出版权的记载之一。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等种种原因,我国的著作权法一直处于萌芽状态。现代的著作权法始于1710年(清朝 年间)在英国生效的《安娜版权法令》,这部法令为现代著作权法首开先河,奠定了基石。继《安娜版权法令》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著作权法。受西方的影响,清朝于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参照日本1899年的著作权法制定的。这部法典共分为五章,其中分别列有通例、权力期限和限制、呈报义务及其附则共55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1年清王朝灭亡之后,中华民国建立,当时的内政部于民国元年九月发表公报称:《大清著作权律》因“于民国抵触之条……通告本律应暂行缓用”。我国历史上第二部著作权法是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的《著作权法》,该法也分为五章,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利益、著作权之侵害、罚则和附则共45条。我国历史上第三部著作权法是1928年5月14日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的《著作权法》,在第二部的基础上增删了部分内容,也是将其分为五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著作权之所属及其限制,第三章著作权之侵害,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共40条。同时还公布了《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共15条。此后的国民政府立法院分别于1944年和1949年对该法还进行了修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部《著作权法》即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旧的法律一同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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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为西南风
长逝入君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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