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站务读编往来 回复帖

被回复帖: 胡杨林大嘴的《抄袭曝光----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风雨夕 收藏:0 回复:0 点击:101 回复时间: 2004.03.21 19:29:52

关于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抄袭他人文章的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抄袭他人文章的调查终结报告
  
  2004年3月18日,我林执法人员林大嘴在林子巡查中发现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在胡杨林,涉嫌抄袭他人文章蒙骗读者。对此,我执法人员林大嘴报林长批准,于2004年3月18日当日正式立案,并由胡杨林《抄袭整顿办公室》常委指派林大嘴、风雨夕两名同志负责本案调查。
  
  在调查中,我们于2004年3月18日下午15时,对胡杨林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等当事人的文集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了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经过检查和调查,发现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在胡杨林确实有抄袭行为。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断臂的天使 愚人码头 心月方舟 性别未知,年令未知,民族未知,文化程度未知,家庭住址未知。
  
  据调查,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在未经胡杨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胡杨林抄袭他人文章冒充自己文章。2004年3月18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非法点击率达1000点,非法所获林元100元。现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为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以牟取非法林元和非法人气值为目的,未经胡杨林许可,擅自抄袭他人文章,其行为违反了《胡杨林会员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胡杨林会员不得抄袭他人文章以充自己文章,转帖应当注明出处并注明‘转帖’”的规定。依据《胡杨林会员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违反《胡杨林会员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饿他三天,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抄袭行为对林子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较轻微,且对违法行为认识比较深刻,在案件调查中态度较好,因此,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作出如处罚:
  
  一,早饭不许吃;
  二,午饭吃三倍;
  三,晚饭喝凉水。
  
  
  
  承办人:林大嘴 风雨夕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删   除    

回复


回复主题: 回复在论坛回复到信箱
回复内容:
附加签名:
      
论坛热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