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胡杨林 处 字(2004)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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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抄袭他人文章
冒充自己文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姓名: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 性别未知,年令未知,民族未知,家庭住址未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于2004年1月1日以来,在未经胡杨林文学网站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胡杨林抄袭他人文章而不注明“转帖”字样。2004年3月18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非法林元达200元,非法人气值达200点,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其行为违反了《胡杨林会员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胡杨林会员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我林《抄袭整顿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作出如下处罚:
一,早饭不许吃;
二,午饭吃三倍;
三,晚饭喝凉水。
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三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人民银行胡杨林支行第二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作家协会狗屁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送:断臂的天使、愚人码头、心月方舟
抄报:中国作协狗屁委员会
抄送:**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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