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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烟茶酒三开 收藏:0 回复:12 点击:5196 发表时间: 2004.08.07 16:54:44

注意保存证据


   提到证据二字,恐怕多数人都会联想到公、检、法上面去。一则是因为惯性思维,二则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绝少于用此概念。然而,我却切身体会到,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倘若不上心,忽略了证据保留,难免会无端地吃许多的哑巴亏或陷入尴尬境地。反之,则受益不浅。
   案例一:有一个月公司事务繁忙,我加了许多个夜班。到月底报加班费时,由于记不太清,我就凭大概记忆填报了10次(其实至少有13次,每次补贴25元)。结果审计部给我打了回来,要我一一填写加班日期,证明人是谁。最后不仅只给我报了6次,还有人数落我贪小便宜。
   案例二:一次公司新商场落成举行开业仪式,要来不少贵宾和媒体记者,要我发放红包(有1000元、800元和400元三种规格)。本来名单上罗列有26人,但实际上只来了19人。我也没多想,该发的就发了,剩下的红包便悉数交回去。结果又遭到质疑:为什么1000和800的都来了,只有400的没来?言外之意就是我可能鱼目混珠,有玩调包计的嫌疑。我气得不知说什么好,很想去找当事人一一出证明,可仔细想这根本不可能——谁会给你出证明?于是除了喊冤再无法可施。
   案例三:我的工作基本是事务性的,难以计量的。年中总结会议上,有不少人评价我们部门时说道:事情做得不多,但很热心协助其他部门。于是我要求特别发言,我将半年来的工作流水帐足足念了一个多小时,相信唤起了参会者的记忆,并声情并茂地强调了一些难度大的工作。这样,公司决定增加对本部门的奖励。
   案例四:家里空调坏了,请一维修部修理。途中,维修工取下一部件(后来得知是电瓶)说它坏了,另换上一个,收费200元;铜管坏了,换件240元。我多了个心眼,将换下的部件保留着。没过多久,空调又不制冷了,于是叫该维修部来检修。新来的维修工告诉我,电瓶坏了,我有些纳闷,便将上次保存的电瓶拿出来,结果换上空调就正常了。这下抓住了把柄,逼他们退回了200元。
  ……
   类似的例子当然还可以数不胜数地列出很多。
   这些发生在身边的小事,居然都需要确凿的证据来佐证?
   其实,你仔细观察,司法实践已经将证据观念付诸人们的工作生活之中。什么婚前公证,什么“二奶”证据,……律师经常提醒你的话也离不开这两个字。
   于是我想到这个话题,当然还想到另一个问题:这个社会到底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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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梦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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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长空飞雁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7 21:24

    案例一、二说的是保留证据,不错,公、检、法也如此,下次小心些就是啦。另外证据这东东我觉得社会本该如此,没什么不对,这个可以防止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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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free_me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00:33

    这该是每个人生活的常识了。多谢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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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seabird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00:53

    我就吃过这样的亏,不过很多时候似乎难以避免,不能总带着录音笔吧?
  
   seabird 龙海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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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少年江湖老,无情却为多情恼;若得梅花同一笑,天涯何处不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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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fex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01:04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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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梦漪繁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09:21

    很多时候都是想这样留着,但时间一长这种意识就被冲淡了。弄得总是自己的损失自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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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魔术师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12:21

    有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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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蓝藏獒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14:14

    呵呵,那我可得意了,MM作什么都粗心,就是收纳和整理特别在行,而且和老爸工作那几年被逼得养成了作工作日志的习惯,虽然是流水帐但很管用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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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水琉璃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17:08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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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我心似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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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风轻扬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8 20:20

    生活中的确经常遇到这类尴尬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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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独孤令狐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9 17:05

    大多时候保留证据很无奈。既然我们是法制社会,就按部就班的把每个细节记录下吧,可是,很多时候碍于情面又不能那么仔细。
  假如同学朋友向你借钱,你会写借条吗?万一他忘了怎么办?
  如果写了,显得朋友间不够信任。
  如果不写,万一出现万一,那该怎么办?钱,是要?还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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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烟茶酒三开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09 18:41

    楼上的,我正在思考这个问题呢!你看看 free_me 的回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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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山颠百合 Re:注意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04.08.10 15:43

    法不容情吗!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是有效的. 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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