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站务广而告之 回复帖

被回复帖: 亓官的《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最后的舞者 收藏:0 回复:2 点击:200 回复时间: 2004.12.21 12:30:14

Re: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
  从大家那么多洋溢的发言,我深深的感觉到林子里有那么多善良和有爱心的人,我特佩服大家。
  但是,我对楼主的提议是不支持的,也可以说是反对的。
  如果大家当中有关心新闻的话,应该记得三年前香港媒体攻击希望工程组委会资金混乱的事情,那时候国务院特发文:除希望工程下属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全国妇联下属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暨宋庆龄基金会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助学募捐活动。
  
  我知道大家都是善意的,都是真心想做点好事,但我想劝大家一点,做好事也要讲究方法,比如你可以把钱捐给希望工程,也可以采取一对一的对口帮助形式,都可以。...................


删   除    

回帖


回复人: 亓官 Re:最后的舞者 回复时间: 2004.12.21 20:00

    你弄错了吧?你说的是劝募,而不是募捐吧?
  
  现在到处都有募捐活动。只不过要合法的话,必须到公安局备案,而且成立的基金得民政部批准的。
  
  而且我记得当时 三令五申的是不允许组织和个人挪用募捐款,不是不允许组织类似的活动。。

删   除    有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最后的舞者 Re:最后的舞者 回复时间: 2004.12.21 22:47

    楼主看清楚了,括号内的
  那时候国务院特发文:除希望工程下属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全国妇联下属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暨宋庆龄基金会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助学募捐)活动。
  现在的募捐确实是很多,而且好多还是义演募捐的 那种,但是募捐的用途也有好多的
  我说的是助学募捐

删   除    回    复    

回复


回复主题: 回复在论坛回复到信箱
回复内容:
附加签名:
      
论坛热点:

Copyright 2002-2007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