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近日外地赠阅的文件随便翻翻,一翻竟翻出了问题。一份“中共某某县委文件”说是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某某同志任某县某乡人大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按照法律规定选举的,怎么竟由组织部门任命?再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后,应该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由县委下发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某某县委的文件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工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个别党委、组织部门任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的组织部门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只能是提出建议,最后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能由组织部门任命。二是不是人大代,却当选了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首先应该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不是代表的,应该依法补选成人大代表。据我所知,一些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不是乡镇人大代表,有的甚至连乡镇人代会会议都还没有召开,就已经走马上任了。三是所在乡镇人大代表不缺额,也把组织部门推荐的主席、副主席人选补选成为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补选人大代表应该在代表有缺额的前提下进行,没有名额不得补选。此外,现在有部分乡镇的人大代表补选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选区的确定,候选人的酝酿、协商,投票选举、监督和记票等环节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有关部门的干部法律意识不强。关于人大代表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但许多同志,特别是一些经常运用法律的部门工作人员,不懂法,不学法,干起工作来凭经验,想当然,往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次,有关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工作缺少必要的检查和审查程序,可以避免的问题也出现;其三,部分工作人员素质低,能力差,缺少必要的工作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解决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事情,我希望,通过这篇短文,至少可以让那些读到这些文字的朋友们有所认识。
------------------------ 吾如鱼虾,人间如水,无形之钓者常常有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