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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堂 收藏:0 回复:5 点击:5549 发表时间: 2005.06.21 16:32:47

看今天的网文维权


  自从著作权诞生之日起,就不应该对它寄以厚望,它只不过是提供给人们一种概念性的东西,叫人觉得“我写东西”是有尊严的,感觉很好。著作权无从深究,相同的观点和类似的意思是不适侵害别人的权益?侵害之处又在哪里?雷同的小说情节怎么取证?——都是在家里自己憋出来的,在科技思想史的惯例中这种情况将被称为“同时各自独立发现”——这样的小说成千上万。不涉及商业活动的转载和引用资料,其召引来的访问量在网络商务成熟的今天是不是一种商业价值?因此,这都是概念性的说法,文本的价值只在读者手掌中的这一个平面上。
  世界真是乱七八糟,小型的文化机构在悉心探讨和维护着广大写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惜陪上仅有的一点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大佬级的出版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正在那里挺着啤酒肚搞霸权,二级市场中的文化贩子们正用黑乎乎、油渍渍的手对书价上下其手,折腾穷人;一些“作家”同志吃饱了撑得,正在某个社会阴暗面体验生活,现在吃点苦没什么,挖出东西来准卖个好价钱——他们有的同行正在照着镜子来写字,要不就是去古玩街淘腾高倍望远镜去了,那才是聪明人……
  从本质上说,著作权保护是对文字的尊重和崇拜,并不能真正做好一个正面角色,来显示出盗文的表现力。盗文的表现力在于:首先是对文化内容有充实的迫切要求,其次是对文化的共享的迫切要求,再次是它自身有“传播”的自觉态度,最后才是希望同原作者交流的强烈愿望。因此,高强的文化盗贼是人们根本浑然不觉得,他们盗取人的思想,然后人们就失去了语言。另一方面,现在的“被侵害和被侮辱的”的人们,先是对自己的创作执迷不悟、顾影自怜,然后一提到被盗就本能地想到自己的经济利益,想到了收入的减少,想到了机会成本,最后想到势单力薄,于是就本能地结伙去讨逆——独独没有想起来,自己创作有没有损失,或者,自己的经历和看法又没有因此而改变。
  因此我对网文的维权是持悲观态度的。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些历史教训足以证明,维权者的道路是漫长的,一旦成为维权者就表明已经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和侮辱。尽管人们可能最后形成一些比较强大的力量来同侵权行为来对抗。他们的表现力仍然没能超越其反面行为的表现力。更不要说我们其实从来没有形成过上述那种比较强大的力量,从来没有。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侵权,对盗文行为的讨论,而不是对维权的讨论——这无需讨论。
  同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破坏的建设性。要区别看待盗版行为,那些针对于出版和搞思想言论霸权的非法出版行为,其“侵权”的意义大于维权的意义,这种破坏的建设性大于通常的认识状态。现今有价值的创作是在少数,它们之中有一些还藏在隐秘之处,伺机而动,时代不好就不出现;现今有意义的书籍是在少数,大部分都是教人速富速成,教人钻裙底,教人绵软、含情脉脉。因此,在这种环境下,需要破坏。但不是盗取A制成B而替换A,而是毁灭所有不正常的创作,毁灭所有企图对人们进行清洗的那些不洁之物,彻底毁灭,这种破坏才有“破坏的建设性”。我们不能停留在小圈子里维权,这样就会永远生活在一个笼盖四野的私人名利场中。
  其实,像上述“侵权”的这种表现力人们是看不到的,事实只可能发展成——我们最终确实要活在这个博大且无限扩展的私人名利场之中。正是“走别人的路,让自己(自我的价值观)说去吧”,想到这个,朋友们,我们不能不悲观。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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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回复人: 竹辉 Re:看今天的网文维权 回复时间: 2005.06.30 12:00

    无论持多么悲观的态度,还是应该将网文维权进行到底。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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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天堂有多远 Re:看今天的网文维权 回复时间: 2005.07.01 09:29

    网文维权,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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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明天的温暖 Re:看今天的网文维权 回复时间: 2005.07.01 15:56

    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是相信有那样一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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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 不可穿越 在时光的河流中 一切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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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lazing 请管理员删除 回复时间: 2005.07.19 09:51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一个叫做Creative Commons的东西。
  中译名为“创作共享”。
  
  http://www.ave7.net/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4&ID=7590
  这里有些更进一步的描述
  
  维基百科中关于创作共享的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生活须知]创作共享
  
  我们通常熟知的唯一一种版权声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律,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虽然在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默认地赋予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
  
  幸运的是,我们有了更多的选择。
  
  Creative Commons(创造共享,或简称CC)是一个基于网络的促进会,也象征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其主要宗旨是创造、分发以及寻找以不同法律形式,包括了使用内容开放或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内发布的材料。这样做主要是为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自由的版权协议,以用于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它同样支援RDF/XML格式以允许这些受协议保护文章被自动处理及定位。
  
  最近,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Founder's Copyright(奠基人版权),以重塑最早期美国国家的奠基人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最近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国际化版本(称为iCommons),向多语言化发展。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
  
  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James Boyle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及律师。
  
  Creative Commons于2001年正式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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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lazing Re:看今天的网文维权 回复时间: 2005.07.19 09:51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一个叫做Creative Commons的东西。
  中译名为“创作共享”。
  
  http://www.ave7.net/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4&ID=7590
  这里有些更进一步的描述
  
  维基百科中关于创作共享的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生活须知]创作共享
  
  我们通常熟知的唯一一种版权声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律,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虽然在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默认地赋予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
  
  幸运的是,我们有了更多的选择。
  
  Creative Commons(创造共享,或简称CC)是一个基于网络的促进会,也象征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其主要宗旨是创造、分发以及寻找以不同法律形式,包括了使用内容开放或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内发布的材料。这样做主要是为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自由的版权协议,以用于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它同样支援RDF/XML格式以允许这些受协议保护文章被自动处理及定位。
  
  最近,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Founder's Copyright(奠基人版权),以重塑最早期美国国家的奠基人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最近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国际化版本(称为iCommons),向多语言化发展。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
  
  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James Boyle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及律师。
  
  Creative Commons于2001年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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