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胡杨林-上海事事关心主题区  [登录] [注册] [发表新文章]  

作者: 甘泉 收藏:0 回复:3 点击:4434 发表时间: 2003.07.12 12:29:38

江苏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解禁助长卖淫嫖娼?[转载]


  日前,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叫好的人不少,但是也有人担忧禁令取消会产生不良后果。
  
  引人瞩目江苏率先破冰
  
  
  据报载,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据了解,江苏当年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主要是考虑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如今删除是因为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说:“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击节叫好老条款观念落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莫纪宏对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予以充分肯定,因为“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本身就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同居一室即犯罪”的落后观念的产物。
  
  莫纪宏说,城市里的流动人口本来经济有限,一个人租住一个房子也可能无法承受。因此,混住是很正常与现实的。现在城市里男女合租房屋也是很普遍的,许多年轻人将此视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在国外特别是一些大学生,这种居住方式很普遍。不能将此种居住方式就视作为违法。
  
  一大进步保护公民隐私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认为,“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是为了防止卖淫嫖娼,方便治安管理的一种措施,但“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规定不合理。焦宏昌教授还认为,公民的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此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进步的表现。莫纪宏将“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权利归入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居住权与隐私权。隐私权就是公民一切与他人无关的事都应该由自己来决定,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不得限制他同谁住在一起。另一方面,住宅是私人居所,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他人不得干涉。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
  
  一分为二老条款也有存在基础
  
  当然,也有人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宋功德博士提出,虽然取消了“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但不是说所有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都是合法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一无是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的可能也有婚外情的同居,更可能有卖淫嫖娼。江苏省对“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以无法律依据而取消,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政府确实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活。但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中,“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则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从这一方面讲,“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治安与良好风气方面也还是有其存在的基础的。
  
  禁令解除助长卖淫嫖娼?
  
  焦宏昌教授在充分肯定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心。他说,当初为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而作出了此规定,现在将此规定取消,而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对公安机关打击预防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可能会产生影响。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宋功德博士也认为在叫好的同时,应该一分为二地评价此问题。也许这个口子一开,苍蝇蚊子也会一起进来,卖淫嫖娼、婚外同居可能会增多,而公安机关在打击预防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过程中的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也会增多。
  
  北京情况正在研究相关问题
  
  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规定,的确让许多人振奋。
  
  昨天,有读者也提出北京《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也有相似的规定。从1995年7月15日施行的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书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中应当承担“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的治安责任。
  
  尽管有相似的禁令,但据记者了解,人们的生活并没受多大影响。公安机关主要查处“聚众淫乱”的“混居”,而对没有结婚证的恋爱男女查得并不多。因此,异性合租房屋等时尚的生活方式还是普遍存在的。
  
  据悉,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酒店表态住酒店还要结婚证
  
  江苏省取消“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禁令是指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而宾馆酒店的男女混住,目前可能还沿用一些行业规章,要求双方出示婚姻证明。
  
  记者昨天向本市一些酒店求证,各个酒店明确答复:没有结婚证的男女,不能登记居住一室,这是公安部门的规定。
  
  晨报记者赵中鹏
  
  -采访手记
  
  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法规条款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支持者大有人在,反对者也有。此举利大还是弊大虽有争论,但最终体现了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有媒体如此评论:原来是政府想管就管,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现在更强调要依法行政,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当然,一些人的担忧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如何解决禁令解除后的问题,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措施,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
幸福是因为有追求:)

转载[别推荐]    收   藏  

回帖


回复人: 甘泉 Re:江苏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解禁助长卖淫嫖娼?[转载] 回复时间: 2003.07.12 12:32

    就取消的话的确不妥,还是要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不合理就取消不管了听之任之!!!

------------------------
幸福是因为有追求:)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人: 一蓑烟雨任平生 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  回复时间: 2003.07.12 12:59

    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 
  南方都市报   2003-07-12 09:51:30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7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中有一句话特别引人注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 其实,这句话有一套大家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有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常常不得不面对尴尬。一个延安男子和妻子在家中看黄碟,但自由被限制,影碟被没收;一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高校学生结婚未被批准;一些省份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结婚申请被拒绝;一些具有合法户籍的高考移民被限制报考一类高校;一位在异乡街头寻找网吧的青年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证件被强制收容,最后被殴打致死……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法律没有禁止夫妇在家里观看黄碟,只要他们没有贩卖黄碟、聚众放映,只要他们没有影响和打扰邻居,观看与否都是他们的自由;法律没有规定每个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自由行走而不必接受任意盘查和询问。法律只要没有禁止男女混住,他们就有混住的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有关公民权利的这个常识在一些执法者那里被扭曲,最终演变成了“法无许可即禁止”、“法无授权即禁止”。 
   其实,这刚好颠倒了法理。“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运用而言的,而“法无授权即禁止”恰恰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运用而言的。这两个常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 
   对公民而言,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那么多的“民告官”而不是“官告民”,已经说明问题。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常识,在中国这样一个曾经经历两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一个公民和政府的现代意识都有待加强的社会里,永远值得重复。
   胡适七十年前写文章给少年朋友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的确,只有每一个人都自由了,民族才是自由的民族,国家才是自由国家。新中国虽然成立了,但是公民积极争取权利的精神永远也不会过时。 
   令人欣慰的是,法律没有禁止的私权利正得到空前地尊重和逐步回归。男女混住只是诸多已经回归的权利的一种。像非婚生子,像上面提到的家中观看黄碟、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结婚、外来人口不被收容等等,像本文开头提到男女混住的权利等等,虽然这些权利的回归并不都那么一帆风顺,依然令人欣慰。 
   现在,我们尚不知道江苏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是百姓的积极建言还是政府的主动提议。如果是后者,无疑更值得欣慰。 
   □本报评论员 子曰

回    复    

回复人: 凌正红2 Re:江苏无婚姻证明男女混住解禁助长卖淫嫖娼?[转载] 回复时间: 2003.07.12 16:40

    解除的好,我希望胡杨林也开放一点,开禁网络婚姻...

1 篇回复    查 看 回 复    回    复    

回复


回复主题: 回复在论坛 回复到信箱
回复内容:
附加签名:
上传贴图:
图片要求:长宽建议不超过:650×650。大小:300K 以内,文件后缀名必须为:.gif 或.jpg 或.png
      
版主推荐:
编辑推荐:
作者其它文章:

Copyright 2002-2008 版权所有
胡杨林©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支持拓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