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一个值得永远重复的常识
南方都市报 2003-07-12 09:51:30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7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中有一句话特别引人注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其实,这句话有一套大家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
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有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常常不得不面对尴尬。一个延安男子和妻子在家中看黄碟,但自由被限制,影碟被没收;一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高校学生结婚未被批准;一些省份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结婚申请被拒绝;一些具有合法户籍的高考移民被限制报考一类高校;一位在异乡街头寻找网吧的青年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证件被强制收容,最后被殴打致死……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法律没有禁止夫妇在家里观看黄碟,只要他们没有贩卖黄碟、聚众放映,只要他们没有影响和打扰邻居,观看与否都是他们的自由;法律没有规定每个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自由行走而不必接受任意盘查和询问。法律只要没有禁止男女混住,他们就有混住的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有关公民权利的这个常识在一些执法者那里被扭曲,最终演变成了“法无许可即禁止”、“法无授权即禁止”。
其实,这刚好颠倒了法理。“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运用而言的,而“法无授权即禁止”恰恰是对政府公权力的运用而言的。这两个常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
对公民而言,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那么多的“民告官”而不是“官告民”,已经说明问题。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常识,在中国这样一个曾经经历两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一个公民和政府的现代意识都有待加强的社会里,永远值得重复。
胡适七十年前写文章给少年朋友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的确,只有每一个人都自由了,民族才是自由的民族,国家才是自由国家。新中国虽然成立了,但是公民积极争取权利的精神永远也不会过时。
令人欣慰的是,法律没有禁止的私权利正得到空前地尊重和逐步回归。男女混住只是诸多已经回归的权利的一种。像非婚生子,像上面提到的家中观看黄碟、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结婚、外来人口不被收容等等,像本文开头提到男女混住的权利等等,虽然这些权利的回归并不都那么一帆风顺,依然令人欣慰。
现在,我们尚不知道江苏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是百姓的积极建言还是政府的主动提议。如果是后者,无疑更值得欣慰。
□本报评论员 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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