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班又碰到个要求引产的病人,病人年纪17岁,出外打工时候怀的,回家过年要求引产。因为她带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我们拒绝了她的住院要求。
按照要求,未婚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需要身份证以及未婚证的复印件,医生才能实行操作。证明未婚的证明,必须得是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的公章。她带来的未婚证明是当地居委会的公章,因为过年期间当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已经放假。
她妈妈已经来过两趟,均因为证明不符合而被我们拒绝。哀求我们,说小姑娘还等着过年期间引产完后,赶紧继续出去打工。但是我们也不敢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去使自己丢掉饭碗以及让医院受处罚。
对于当地这个规定,我们也深恶痛绝,但是无力抗拒。最后于心不忍,我指点她妈妈一个办法,作弊。把她两年前的流动人口证给复印下来,把上面的日期改成半年内的。
其实我这样是弄虚作假,可是面对一个才17岁已经怀孕5个月的女孩子,因为一个证明而不去解放她,当个医生我实在汗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