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惠阳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许文欢,身份证号:441302196707204074,现住联想科技园联想园区桌球场彩票站。在2008年5月14日上午,施建宁打着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招牌,在没有向我(及家人)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雇请社会人员撬开我向该公司租赁用于开设联想员工服务社(联想4号宿舍的原建行办事处)的大铁门,并将我店内所有货物搬走,同时也将我位于联想超市内阁楼房间内所有私人物品全部搬走。当天下午在得知本人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本人立即向联想负责人施建宁经理阻止无效后,即刻向110报案,也得到贵局的三和派出所的值班领导的接待并及时出警,但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领导拒绝公安人员带我进入联想科技园。控告人不得已在2008年7月14日因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收购我的联想超市后,拒不付款的事实,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于2008年12月10日判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违法,但在返还我物品的清单书中,特别是个人财产部分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该清单中,控告人发现控告人收藏的许多珍品均不知去向,这些物品去向不明。现控告人的个人物品在这次联想违法搬迁过程中蒙受重大损失,控告人认为这些去向不明的物品均在这次事件中被盗或被侵占,现控告人请求公安机关能立即立案侦查,为控告人追回被盗被侵占的财产。
控告人认为施建宁打着联想的招牌,实持上系非法侵占控告人私人财产为目的,并且事实上控告人的财产在此次搬运过程中损失巨大,特别是本人私人收藏物品中珍宝均已被施建宁等人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控告人多次要求施建宁返还控告人的私人物品(主要为个人收藏珍品)但施建宁拒不返还。控告人认为施建宁与控告人之间已经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了,施建宁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控告人认为施建宁打着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招牌,违法搬走我的个人财产,并且在搬东西过程中非法占有控告人私人收藏品,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控告人财产所有权。为此,本人请求贵所派员协助我向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如数收回我的个人财产(见附表)。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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