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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的报道 (2009-02-14 15:46:38) [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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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到期超市物品被联想搬走并封存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拖欠款项5万余元
不服法院判决 租户再告联想
本报讯 (记者黄俊书逯延勐)在惠阳区联想科技园内经营超市的许文欢,与联想工业实业发展(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签订租约到期后,没有按要求将超市的物品搬走。结果,超市的物品被该公司请来的搬家公司搬走,并封存起来。许文欢认为联想公司损害了其个人利益,遂将对方告上了法庭。但联想公司认为,许文欢拒绝搬走不仅干扰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趁机讹诈钱财之嫌。
■ 承租人
协商好后对方突然改口让人强行搬走超市商品
许文欢说,他从2000年底开始租赁惠阳区联想科技园的多功能厅,经营“联想园区超市”,随后还租赁了另一间房屋同样用于经营百货,称之为“园区服务社”。
2007年8月14日、17日,许文欢与联想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协议》,两间房屋的租期均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后,联想公司经营管理处告知许文欢,公司无意与其续签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经营权将通过重新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当时联想公司一名负责人说,如果我不参与投标续租,公司将接收‘联想园区超市’中的商品,我同意了。”随后,许文欢开始协商交接办法,并拟定了接收商品的方案。
2008年3月19日,联想公司委派工作人员过来验收了超市中的商品。“经签名确认的交接清单共170页,总价值为2700多万元。”许文欢说。
2008年3月20日,联想公司给许文欢发了一份《关于合同到期遗留物品搬迁的通知》,要求他必须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超市和服务社内的物品搬迁完毕。“协商了那么长时间,却突然改口要我把东西全搬走。为了配合接收商品一事,我从2008年春节起便停止营业,现在东西全不要,那这笔损失就大了。”许文欢显得很无奈。
2008年5月14日,在未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联想公司请来了搬家公司强行将超市及服务社的所有商品及私人物品全部搬走,并封存起来,“其中包括价值不菲的私人收藏品和房产证、金项链等”。许文欢当即报了警,此后多次要求协商解决,均遭联想公司的拒绝。
为了维护个人权益,许文欢于2008年7月将联想公司告上了法庭。
■ 联想公司
承租人拒绝搬迁干扰公司工作正常开展
联想中国惠阳分部总监王宝海表示,重新进行招标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园区内的服务,公司与许文欢在2007年8月14日与17日续签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并且双方都无续签的意向。租期到期后,许文欢没有交过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已拖欠了一年多。公司曾向许文欢发出投标的邀请,但他明确表示放弃参与招标,并拒绝搬迁。
王宝海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租赁期限届满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搬迁,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并自行处理室内遗留物品。对超市内物品进行处理,并非强行搬迁,在搬迁之前已多次通知许文欢,还向其发出了详细的搬迁通知单,但对方仍拒绝搬迁。正因为如此,投到标的商家无法进入超市营业,干扰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
逼于无奈,公司请来了搬家公司把许文欢的货物转移并暂时封存起来,在搬迁物品中并没有许文欢所提及的价值不菲的收藏品以及房产证等贵重物品,这一点有搬家公司所提供的搬运清单可以证明。
“许文欢提供的有公司员工签名的170页、总价值2700多万元的交接清单,其实那是他在趁机讹诈钱财。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协商时,他骗取工作人员信任,先要求工作人员在清单封面上签名,随后其在空白的‘总价(元)’一栏及‘人民币大写’一栏中擅自填上数额,再加入事先准备的170页清单。”王宝海说。
■ 惠阳区人民法院
联想公司搬走扣留他人物品属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惠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联想公司不是执法主体,其于2008年5月14日雇请人员对承租人许文欢经营的联想园区两个超市商品进行清点搬迁,并扣留承租人许文欢的商品、物件,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判决联想公司应将所扣留承租人许文欢经营的联想园区两个超市的商品、物件,按搬运公司提供的《搬运超市物品清单》如数返还给许文欢,并赔偿损失5万元。
惠阳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许文欢提供的交接清单书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要求许文欢支付拖欠联想公司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共计54149.48元。
对于惠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许文欢表示不服,目前已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报料人:许先生 奖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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