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等同于社会吗? |
学校等同于社会吗?
王培中
2004-2-10
伴随形势的发展,社会上一些“时尚”、“新潮”也随之潜入学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进步。正当业人士对此颇多忧虑时,有人却又大加赞赏,说什么“社会上允许的,学校也应允许”、“学生不但是学校的人,更是社会的人”、“学校与社会的‘隔离墙’纯属一厢情愿,应当拆除”云云。一时间校园疑窦丛生,教师彷徨无措。
社会上允许的,学校不一定都允许。社会上允许,是对全社会公民而言的;学校则是专对青少年学生而建的。目的不同、对象不同、要求自然也不能相同。对公民的要求和对青少年的要求固然有同一性,但也有很大差异。如果简单地把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与对青少年学生的行为要求等同起来,不加区分地提出“社会上允许的学校也应允许”,那就意味着学校可以放宽、降低甚至取消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意味着学校失去了自己独立存在的意义。社会上允许的学校不一定允许,并不是学校特设的“隔离墙”,而是学校针对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及其可塑性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社会赋予学校的责任。只要社会还存在着学校,只要学校还承担着教育、塑造青少年的任务,学校就必须并坚持自己的标准、规范和选择。
诚然,学生是社会的人,但作为人,都是社会的成员。“社会人”概念的提出,旨在表明人离不开社会,每个人都应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如果仅仅因为“学生是社会的人”便得出学生可以和社会其他成员行为无差异的结论,只能是人类活动的虚拟。这种情况世界上是永远不会有的。事实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因其分工不同而有其特定的行为规范。老百姓随时可以聚在一块划拳行令、吆五喝六,学生却不能;普通公民可以任选服饰,军人的服饰却不能五光十色、珠光宝气;随意玩耍时,你可抱住篮球乱跑一通,但正式比赛时你若抱住篮球跑来跑去,便是违规,就得受罚。你不能说篮球队员是“社会人”就可以随心所欲……
每个有特殊性质、特殊目的、组织严密的集团均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他们虽都是“社会人”,但不能也无法在行为上毫无差异。这种行为规范多用《规定》的条文表述出来。作为一个集团成员,光是不违法还不够,还应做到不违规才行。不违法是公民最低的道德防线。至于“一厢情愿”之说,则更失之偏颇。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自制力和对真假、善恶、美丑的鉴别能力较差。学校在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需要伴以适当的纪律约束,这样才能逐渐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格。其实,任何人都生活在纪律约束之中。纪律本来就是“一厢情愿”的东西。倘不加约束地让涉世不深的青年学生与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任意联系,很可能误入歧途。少数学生正是由于受旁门左道的影响才逐渐失足的。一旦觉醒,常常悔恨不已。同时学生的“一厢情愿”只是暂时的,非本质的。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和鉴别能力、知识水平的提高,最终师生会“两厢情愿”的。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不排除变更某些“不允许”的可能性,但不论如何变更,都不可能变为社会上允许的学校都允许。学校与社会的区别将永远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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