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国家政策,规范胡杨林聊天室秩序,现制订《胡杨林聊天室管理规定》,由聊天室管理人员(简称:聊管)行使管理权限。
参与胡杨林聊天室即表明用户已经阅读并接受本规定所载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遵守《胡杨林社区活动规则》里的一切规定。
第二条 遵守网上道德。
第三条 使用健康的语言。
第四条 承担一切因用户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聊管有权把违反规定者踢出聊天室,情况恶劣的由网站相关管理员禁止或查封其用户名。
第六条 聊管有足够的权限管理聊天室。但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可能被解除权限。
二、用户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聊天用语:聊天语言必须健康,严禁使用脏话骂人、脏话刷屏、反动语言以及带有政治、宗教、淫秽、煽动色彩的字句。对违反者,视严重程度,聊管可先作警告、再警告;情节严重者,可在不警告的情况下将其踢出聊天室。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把部分聊天记录拷备后报告站长或在管理员留言区发帖说明,由网站相关管理员对该用户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 刷屏:聊天室内严禁刷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刷屏:
(一) 在800×600的浏览器下,与聊天无关的话语超过五行;
(二) 在1024×768的浏览器下,与聊天无关的话语超过三行;
(三) 只有标点符号而无文字,标点符号十个以上,且连续发送五句以上;
(四) 话语结束使用标点十个以上;且连续发送五句以上;
(五) 快速发送与聊天无关的文字、字母、数字、空格、标点五句以上。
对刷屏者,聊管可先向用户发出警告,再警告,之后再次刷屏或者用户退出后再度进入聊天室刷屏,聊管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第九条 发送网址:严禁在聊天室内推荐带有淫秽和反动色彩的网站、图片链接。对违反者,聊管可先提出警告,不听劝告者,聊管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严禁在聊天室内连续发送广告宣传网址或发送网址拉人。对违反者,聊管可警告二次,不听劝告者,聊管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第十条 吵架:聊天室内严禁争吵和相互辱骂。用户用不文明语言互相攻击、争吵,影响聊天室秩序时,聊管可先给双方各警告一次,不听劝告的,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用户被别人用私聊辱骂攻击或挑衅时,请用户使用“屏蔽”功能,聊管对此类投诉可以不予理睬。
对聊管的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用私聊讲明原因和理由。聊管应当作出解释,用户对解释不满的可到“站务-意见建议版”投诉,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就投诉进行解释,用户对解释仍不满而在聊天室对管理人员进行纠缠的,管理人员可以警告,不听警告的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第十一条 用户名:用户不得注册同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现任领导人及历届国家领导人)、战争或政治要犯名字相同、相似或谐音的昵称;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带有人身侵犯、攻击、淫秽、恐怖、敌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自我侮辱、猥亵的用户名。使用这样的用户名,网站将有权查封或注销其用户名,ID管理规则请阅读《胡杨林社区活动规则-细则》。
第十二条 屏蔽:在聊天室内遇到捣乱行为或被别人用私聊刷屏、辱骂、攻击时,建议用户使用“屏蔽此人”功能屏蔽对方,并告知管理员。用户请勿用刷屏或脏话辱骂等手段进行反击,否则视为争吵,管理人员可以在不用辩明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相关制裁。
注:屏蔽功能的程序还在测试中,现在还没有正式提供此功能。
第十三条 趣语:用户可以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使用聊天室里开设的趣语或动作。公聊向同一对象连续发送趣语或动作超过五句的,视为刷屏。
第十四条 踢人:聊管有“踢人”功能:
聊管的踢人功能应作为管理聊斋之用。
被聊斋管理员踢出聊斋者,每被踢一次除被扣除手谈点数1000点外,另外要被扣除相应人气值点数。
被踢出聊斋者120分钟后如果现金点数达到进入聊斋的最低点数1000点,仍可进入聊斋。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义务向用户解答有关聊天室管理方面的疑问,但用户不得无理纠缠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与聊天室管理无关的提问,恶意纠缠管理人员的,可给予警告,严重妨碍管理的,可将其踢出聊天室。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捣乱者,视情节轻重管理员有权在不事先通知该用户的情况下将其踢出聊天室;或通知站长、总管或在管理论坛发帖说明,由站长或总管查封其ID,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用户网站有权查封其IP。
三、聊斋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请勿违反聊天室管理规定参与刷屏和争吵,请勿屏蔽聊友。
第十八条 语言要规范,请勿使用侮辱和轻佻的语言。
第十九条 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请勿将用户名借给他人使用。
四、聊斋管理员职责
第二十条 所有惩罚都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先教育,再惩罚。
第二十一条 正当行使权力,接受网友投诉,适时处理聊天纠纷,维护好聊天室的正常聊天秩序。
第二十二条 热情友好,积极帮助解答新网友的正当问题,帮助和引导网友进行正常的聊天。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合理手段保证聊天室的人数及聊天质量。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胡杨林网站所有,本网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一般不另做通知,请您经常参阅本规定。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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