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社区-yc姚律师-个人文章】
心系临汾三监狱
□ yc姚律师
2006-04-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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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心系临汾三监狱?我。
三监狱有你的亲人吗?没有。
有你的亲戚吗?没有。
有你的同学朋友吗?也没有。
那为什么?
我曾在临汾工作过十多年,所以我知道三监狱座落在临汾市老城城墙东北角拐弯处,紧挨城墙。仅此一点印象而已。使我对三监狱不能忘怀以至于牵肠挂肚的,是因为那里关押着我和我同所的律师曾为之辩护过的当事人王小文和王志龙,而我至今都认为他们是无罪的,他们都是“疑罪从轻”的牺牲品。他们的天大冤情,他们此生的悲惨命运,作为辩护律师难道能说我已经辩护了、已经尽心了,从而心安理得、与己无关了吗?我永远做不到!
这两个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是:王小文,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山西省垣曲县历山镇近佛村圪斗腰庄农民。王志龙(又名王群羊),男,生于1951年2月12日,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赵寨村农民。
圪斗腰是山上的一个独家庄。王志龙在那里承包了12亩土地种黄豆,黄豆收割后存放在王小文家。王小文托赵寨村赵玉龙给王志龙捎话,说有收豆子的叫王志龙赶快去,1994年元月15日(腊月初四)11点左右王志龙从窑头村回来,吃过饭就去了离他家有十三四里地的圪斗腰。不巧的是收豆子人的三轮车坏了,到天黑才修好。王志龙没能回去,就和王小文住在一块,第二天早上背了点豆子回家。王小文呢,把户口迁到了赵寨村,建房的基地手续还没办妥,也和王志龙一起从圪斗腰山上下来。到赵寨村后听人们议论关庙村任家庄杨兆生被杀害啦。元月16日晚上下了雪,王志龙考虑到三轮车上不了山啦,元月17日就带着两个儿子,还叫了四个人帮忙,七人一起去圪斗腰把黄豆背到大路上,用平车拉了回来。任家庄在赵寨村和圪斗腰庄之间,是必经之路。去时王志龙和其堂弟王志胜相跟抄近路经过杨兆生的牛圈门口。王志胜是杨兆生的外甥,是去吊孝的。王志龙也去杨兆生家待了一会,听了些别人关于杨兆生案情的议论。
英言乡关庙村任家庄杨兆生被杀死在圈牛的窑洞里,其家属是1994年元月16日10时发现的,当天约12时向县公安局报了案。16时侦查人员和法医到现场勘查和验尸。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牛圈窑洞“座西朝东,门为内开单扇木门”,“西边牛槽将该窑分开,前住人,后圈牛”。“北侧靠窑洞北墙放置一简易木板床”。床东头“前侧有一红底印黑园枕头”,“床东北角墙壁上喷溅有血迹,干草上、枕头上都沾附有大量血迹,在门的右侧(内)放置有铁锹、扁担,扫帚上都不同程度喷溅有血迹,门板(内)右侧下方和石阶上都沾附大量血迹。南侧地面放有两个大筐,筐内有少许麦草,筐的右侧地面发现可疑一根1.9米8股的系采用编制袋自打制的绳,绳的另一端有明显刀削痕,边缘整齐。”“在杨兆生一家住室东北方向6米处一电杆,电杆高约3.42米左右,两档线,外侧一根电线距磁瓶0.12米处断开,电线是通向杨兆生家的照明线”。
《验尸报告》记载:杨兆生“白的确良衬衣左上口袋下缘有一 ‘—<’形撕裂口,长约5.3CM,走向略呈右上左下。”“右锁骨内端下方4.5CM距前正中线右侧1CM处可见一大小约1×0.5CM之创口(1伤),较浅表,创缘整齐,创角锐利。胸左侧乳头下有一左右方向长约4.5CM之创口(2伤),哆开宽度约1.5CM。该创创缘整齐,创角左侧有一皮瓣,长0.3CM,右创角锐利,该创上侧创壁呈向下后的斜坡状,创壁间无组织间桥相连,左下壁形成一创袋,深约3CM。该创口与胸腔想通。胸腹部可见大面积血迹附着。”“常规打开胸腔。左第四、五 肋间可见一长6.5CM创口(3伤)与胸腔相通,最宽处宽0.8CM”。“心包上有一长5.6CM创口(4伤),其下方右心室壁一长3.5CM创口(5伤),边缘整齐,右创角锐,左创角有一皮瓣,约0.4CM。深达心腔内。”
垣曲县公安局1994年元月16日的《调查报告》称: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受害人家属和群众,确定以遗留在现场的一根长1.9米的塑料绳为主,划定重点侦察范围。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排查嫌疑人,侦查人员于94年3月30日上午在王志龙家院里发现有一6.44米的塑料绳与现场遗留的绳类似(都是用编织袋拆开自己打的绳),并从中提取22厘米绳一截带回英言派出所进行比对,经与现场遗留的绳对比,基本吻合。当天下午传唤王志龙,王志龙不承认作案。通过分析认为,王小文同王志龙合伙作案的可能性极大,所以于3月31日晚8时在英言乡柏圪瘩村将王小文传唤至英言派出所。于4月1日将“二王”带回刑侦科突审。经讯问“二王”,“二王”谈起去年腊月初四的活动情况时矛盾百出。4月2日晚11时,在我政策攻心及法律规定的感召下,王志龙交待了元月15日伙同王小文持械盗窃杀人的犯罪经过;王小文于4月3日上午10时许也交待了与王志龙盗窃杀人的犯罪事实。至此,杨兆生被杀一案经历70余天的奋战,终于得以破获。“二王”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宣告逮捕。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1995年10月4日的晋检运刑起字(1995)第79号起诉书指控:
“此案经垣曲县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1995年2月21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于同月22日退回垣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5年9月19日再次报送我院,经审查查明,二被告人确犯有下列罪行:
“被告人王志龙于1994年1月16日到被告人王小文家中,准备粜卖自己存放在王小文家的黄豆,当晚住在王小文家,二被告人同居一室,密谋盗窃。次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志龙叫醒被告人王小文,二人携带匕首、斧头和绳子,窜至英言乡关庙村居民杨兆生家院附近,被告人王志龙持斧头爬上电杆,将杨家照明电线砍断。后二人先后溜进杨家牛圈,企图盗耕牛时,被睡在牛棚内的杨兆生发觉反抗,被告人王志龙当即持斧头朝杨胸部砍了一下,后将杨抱住,被告人王小文持匕首朝杨胸部猛刺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杨兆生当场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杨兆生系利器刺中心脏致死。二被告人于1994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凶器所证实,二被告人也曾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小文、王志龙无视国法、胆大妄为,共同抢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50条之规定,构成抢劫(未遂)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属抢劫未遂,也不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2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从重处罚。”
从案卷反映,补充侦查所得材料共三份:第一份是公安局技术科的说明,主要说明“被告人交待让其母保管之水果刀,即王小文交待之凶器,经比照检验,该凶器不能形成死者身上的创伤2,见公安部(94)公刑鉴字第92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形成致命伤的真正凶器尚未查实。”第二份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证明,证明高xx等四人组成专案组,“4月1日至3日在审讯王群羊和王小文过程中没有对二人刑讯逼供。”第三份是侦查人员高xx写的《证明材料》,证明“我们办案人员始终本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对‘二王’反复开展政策攻心,摆事实、讲道理。四月二日晚,王志龙首先交待了伙同王小文杀害杨兆生的罪行;四月三日凌晨五时许,王小文随之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对‘二王’的审查中,没有逼供和诱供的现象。”
案卷中是些这样的证据:
第一类:杨兆生妻子和几个女邻居证明,1994年元月15日(腊月初四)王志龙路过时曾去过杨家。其女证明以前王小文经常去她家看电视;
第二类:杨兆生妻子和女儿、女婿及邻居证明,发现杨兆生被害后现场的情况;
第三类:王志胜证明,杨兆生被害后王志龙和他相跟去过杨家。
第四类:王志龙妻子和儿子证明,王志龙确实曾两次去圪斗腰运豆子,第一次去圪斗腰时没带什么东西。她家用的绳子是用拆开的编织袋打成的;
第五类:王小文父、母亲及张业胜证明,元月15日晚上王志龙和王小文住在一起。侦查人员从王小文奶奶处提取了一把带黄色花纹刀鞘的匕首;
第六类:《现场勘查笔录》和《验尸报告》;
第七类: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94)公刑鉴字第667号鉴定书的“检验意见”为:1、嫌疑人提取的匕首、裤子布片和绳子上均未检出血反应。2、嫌疑人家提取的斧头上检出B型人血。3、被害人杨兆生的血痕为B型。
(94)公刑鉴字第921号鉴定书的“结论”为:“送检匕首不能形成死者身上的创伤。”
第八类:“二王”的多次口供。王小文是先不供认,后来供认,接着翻供;王志龙是先不供认,后来供认,而且一次比一次圆满。
从以上证据看,除“二王”的口供外,只有王志龙家斧头上的血型和被害者杨兆生的血型都是B型这一点与案件有关联性,但整个人类的ABO血型就只有四型,即:A型、B型、AB型和O型。根本不能说明王志龙斧头上的血就是杨兆生的血。
那么,“二王”曾供认犯罪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呢?
在会见王小文时,王小文说他根本没杀人,是侦查人员打得受不了,他才胡承认的,后来不打了就翻供了。
在会见王志龙时,王志龙说:他不承认,侦查人员打得他一次次昏死过去,他实在受不了,心想哪个庙里没有屈死鬼,叫枪崩了也要比被打死痛快些,就承认了。后来只要有人来提审他,侦查人员就先来威胁他:“要是不按原来的口供说,你小心着!”他怕再挨打,就一直不敢说实话。我们问他:“你说刑警队打你了,有什么证据?”他说:“华峰杀人的张××、王×、王××和我同住11号,都看过我身上的伤,衣服两个星期脱不下来,都是囫囵睡觉。”我们说:“在法庭上你一定要说真话,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辩护权。”他满面愁容地反问道:“刑警队到法庭上再打可咋办哩?”让人哭笑不得!
我们平时调查,重点都是核实证据。而这一次我们不得不把重点放在“二王”曾经供述的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上。我带领着几个律师驾驶摩托车两次到距离县城近百里路程的赵寨村、圪斗腰和任家庄走访调查,取得了很有说服力的第一手资料。把“二王”原口供的诸多矛盾之处和“二王”原口供中与现场不相符之处作为辩护重点。这是一份很特殊的辩护词:它不是直接反驳公诉方的证据(因为公诉方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再没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其它证据),而是通过论证被告人的原口供不能成立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依据就是被告人原来作过的有罪供述)。
1966年元月10日本案由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垣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没有出示王小文的匕首,没有出示王志龙的斧头和绳子,甚至连现场留下的那根1.9米的绳子也没有出示(据说这一重要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竟然丢失了!)。“二王”在法庭上都说他们“没有偷牛杀人”,原口供是“打得受不了,为了不被打死胡编下的”。我和王志龙的辩护人都作了无罪辩护(《辩护词》附后)。公诉人在辩论中也承认,“本案确实存在着许多疑点”,“在侦破中由于二被告极不老实,难免施加了压力”;同时又反复强调:“口供就是证据,就可以认定犯罪”。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照抄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就连起诉书中王志龙去王小文家的时间错写成“元月十六日”(细心的读者在看起诉书的内容时,是不是以为是笔者写错了,或印刷错了?),判决书也照抄不误。对我们的辩护,判决书使用了通用的、高度概括的语言:“其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分别判二被告人王小文、王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杨兆生家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
“二王”不服,提出上诉,又分别委托一审辩护律师作为他们二审的辩护人。我在二审辩护词中写道:“本辩护人认为在一审的辩护是有理有据的,而原判决书却以‘不予采信’四字予以判定,本辩护人感到极大的遗憾和莫名的悲哀。但面对一审判决又感到一种放心:尽管判决书认定‘二王’犯抢劫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实还应加上‘态度恶劣,拒不认罪’),而且没有任何从轻的情节,但仅判处‘死缓’,可见还是承认了本案证据不足。尽管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本辩护人认为,二审如果维持了这样的判决,本案就会结案,‘二王’就会受到冤枉,公安机关对本案就会终止侦查,就不能查出杀害杨兆生的真凶。”二审还是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为什么要维持,省高院承办本案的审判长说:“证据不足,不敢杀;不能排除,谁敢放?”这句话言简意赅,十分精辟地高度概括了“疑罪从轻”的精髓!
二审判决后,王小文和王志龙被押送到临汾三监狱服刑。从此我的心也就被紧紧地牵拉到了临汾三监狱!“二王”于94年4月被捕至今已9个多年头了,在三监狱服刑也已7个多年头了。7年多来我一直在无偿地帮助他们申诉,给山西省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发出的申诉书不下百余份。王志龙的妻子迫于生计已与王志龙离婚,嫁于他人;王小文的父亲夏天穿着补丁摞补丁的衣裤、冬季穿着棉絮四露的棉衣到处奔波为儿子申冤。2000年3月份他拿来一份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刑申字第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全文如下 :
“王志文、王小龙:(原文如此!——笔者注)
你二人为抢劫一案,对本院(1996)晋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自己无罪提出申诉。
本案经本院调卷审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一九九四年元月十六日(又是“十六日”——笔者注)王志龙 王小文密谋盗窃耕牛,并携带斧头、匕首和绳子窜至杨兆生家,砍断照明电线后溜进杨家牛圈,企图盗窃耕牛时遭到杨兆生发觉反抗,王志龙持斧头朝杨胸部砍了一下,王小龙(原文如此!——笔者注)持匕首朝杨胸部猛刺一刀,致杨兆生死亡。对这一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作案凶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你二人曾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相互印证。故你二人所犯抢劫罪是成立的。 你二人所称没有犯罪本院不予采信。故你二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决、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针对《驳回申诉通知书》,我立即重新写了申诉书,打印后到处邮寄。王小文的父亲又拿着这份申诉书继续为子申冤,申诉之路啊,路漫漫……
制造一个冤案易如反掌,而平反一个冤案简直“难于上青天”!
昆明警察杜培武的杀人冤案平反了,海南省黄亚全、黄圣有抢劫杀人案昭雪了,都是在真凶落网之后,他们是不幸之中的“幸运”者。如果真凶已死或者永远不能破获,这些屈服于刑讯逼供淫威之下的“冤大头”们的命运又该会如何呢?王小文、王志龙二人的冤案,难道也要等到杀害杨兆生的真凶落网后才能得以平反吗?如果真凶已死或者永远不能破获呢?
我的心紧紧地牵挂着三监狱,因为那里关押着我曾为之作过无罪辩护而且至今也认为无罪的当事人。我的心何时才能得以解脱,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
写于二00五年
作者签名: 为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而奋斗!我的QQ号是420026676,那位网友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加我,我会免费为你提供满意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