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社区-yc姚律师-个人文章】
辩护进行曲(续)
□ yc姚律师
2006-05-1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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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佘祥林等冤案,当初审判时,辩护律师们都作了无罪辩护,但都被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这一千篇一律的、高度概括的,又十分经典的格式化判词,予以驳回。这一经典判词,只十分武断地下结论,丝毫不讲道理;这一经典判词,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战无不胜的武器。凡是搞过刑事辩护的律师,无不在这一经典判词面前一败涂地,全军覆没!这是中国辩护律师的悲哀,很多刑事辩护律师都对刑事案件望而生畏,诚惶诚恐,谈虎色变,退避三舍,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战胜这一经典判词的更先进的武器!
六
一次我和律师甲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某地开个刑事庭,公诉人是合议庭中一个审判员的胞妹。未开庭我就提出,这样不合适,是不是换一个审判员。审判长回答:找不下人。法庭质证时,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交锋很激烈。公诉人语言很刻薄,说:辩护人是胡说!辩护律师甲说:你懂不懂法律?互不相让地对吵起来。另一个女审判员怒喝道:法警,把这个辩护人拉出去!两个年轻法警离开被告人,直扑向律师甲。审判长立即制止,法警退去。虚惊一场。公诉人继续举证,宣读讯问笔录,笔录中的侦查人员是某某某。律师甲小声对我说,这个侦查员不就正是那个法官的丈夫吗?
七
一次在某法院开刑事庭,我和所主任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对公诉人的指控意见据理反驳,公诉人说:辩护人是代表个人的,我们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应以我们的意见为准!所主任义正词严地反驳道:我们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我们和公诉人的地位是平起平坐平等的,我们都应该服从真理!
据说,这位公诉人曾被评为优秀公诉人!
八
某律师接受委托,为被指控犯有贪污和滥用职权罪的被告人张某辩护。某律师去会见张某,张某哭诉其冤情,说纪检委和反贪局的办案人员把他控制到某宾馆,十天十夜不准其合眼;骗他说你只要承认了,把钱退出来,就放你回去。张某说,他们说什么,我就承认什么,家里给交了24000多元。钱一交,却把我关进看守所来了。第三天,张某的哥哥就来找某律师,说:“纪检委某书记去找我,说‘不叫你找律师、不叫你找律师,你怎么找律师了?快把律师退掉!’”某律师说,我去会见你弟弟时,叫他亲自写了个委托书,还得征求他的意见。如果他同意退掉委托,可以给所里做工作,把辩护费一分不少的退给你们。张某哥哥吩咐,你暂时停止工作,等我了解了解情况再说。某律师又去会见张某,征求张某的意见。张某说,前次你会见后,纪检委×书记就和县委某常委来做我工作,叫我辞退律师,说他们已经给法院说好,只判我个缓刑。律师说委托律师还是辞退律师都是你的权利,你自己决定吧。张某说,他考虑考虑再说。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律师又去会见张某。律师和张某正谈着话,看守所的管教来说:老张,纪检委某书记和念委某常委来了,要马上见你。说罢就把张某带走了。过了一会管教又把张某送到会见室。张某说,他们又是来动员我把律师辞掉。他们越动员我越觉得里面有问题。我已经上过他们当了,不能再上当了。我定了:还是委托你给我辩护!
九
律师辩护是一部极不和谐的进行曲。这部极不和谐的进行曲正在演奏着,并将继续演奏下去。
在中国,律师扮演的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在多次会议上所讲:“我们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二十多年,律师队伍的数量迅猛发展,至今已达十二万人之多。”“表面上看律师的事业在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律师似乎已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实际上律师却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人们羡慕律师又排斥律师;需要律师,又防范律师;政府发展律师,又不信任律师;企业需要律师的帮助,同时又怕律师帮倒忙;外国人说中国律师只是政府的摆设,而律师在政府中却并无摆设的位置;法院开庭需要律师出庭,而出庭律师却得不到起码的重视;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律师成了一种难以捉模的‘怪物’。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现状的真实写照。”
进行曲极不和谐,不是演奏者的技巧不佳,而是“作曲家”没把曲子写好。但愿《刑事诉讼法》的“作曲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能逐步地把它修改得和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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