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巨贪高官被判死缓引发质疑:该不该慎杀
http://news.QQ.com 2006年05月14日00:0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志祥案是由“雇凶杀人”突破的,法院对其判决是否过轻,争议之一就在于“雇凶杀人”够不够判死刑。
同为“雇凶杀人”,刘志祥案让人联想到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亿万富翁袁宝璟一案。 对比两案“雇凶杀人”情节,有人质疑:“袁宝璟三兄弟也是因为雇凶杀人,虽然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他们与刘志祥应是有可比性的。”
记者注意到,判决中刘志祥雇凶杀害高铁柱,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两字之差,使判决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法院认为,刘志祥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判决中的刘志祥“雇凶杀人”民事部分诉讼,被害人家属邓以华已经在宣判前,在法院主持下,与刘志祥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记者联系到邓以华,邓以华确认已达成调解,但对赔偿数额的问题予以回避。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刘志祥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贪污多少判死刑”的争论。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安徽第一贪”尹西才被判死缓,涉案金额已达2000多万元。而其后被判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生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对此,有评论呼吁,是不是该给经济犯罪的死刑定个规矩,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刑法的尊严。该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贪官量刑有“慎杀”趋势吗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记者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职 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死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死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 736万元 死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死缓
王 雁 山东省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死缓
马 德 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死缓
高 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死缓
丁乃今 黑龙江省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死缓
丁 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死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 295万元 无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 4744万元 死刑
温梦杰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 1505余万元 死刑
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事实上,从“安徽第一贪”王怀忠,到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再到贵州原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而且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巨贪官员无一被判死刑。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 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如是说。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现在很多人呼吁用重典。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高越好,死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败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重典只是惩治腐败,并不能防止腐败。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全由个人承担。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靠死缓能否惩治经济犯罪?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了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