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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一种美好的可能选择
□ 木鱼一声
2006-08-29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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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一种美好的可能选择
——评《两个议会 两种规则 两面人性》
“啊,爱神!你能否和我同命运女神一道运筹去掌握这可悲事物的全部结构,
我们能不能把它粉碎——然后
将它改造得更接近于所求?”
菲茨杰拉德的《奥马尔•卡亚姆》第九十九首四行诗
“乌托邦”源自英国人托马斯•莫尔对一个理想社会国家的构想和描述的著作,之后,这一名称渐渐被人们用来称谓各种想象中的理想社会的通用名词。通常,人们都会认为所谓乌托邦只是那种虽然完美无缺但也许是根本无法实现的社会。在人类的历史上,乌托邦思想可谓源远流长,至少在柏拉图之前这一思想就已经萌芽和发展了。〔1〕研究表明,乌托邦思想家的著述大多“都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作了精辟的分析,对未来的美好社会做了明晰而生动的预测,并向人们指出了促使社会进步的方法和原则”。〔2〕
在其煌煌大作《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当中,哈耶克如同一位社会医师,精致入微的对社会运行的弊病进行诊治;作为一个从经济学转而研究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思想家,他仿佛在运算数学题,根据公理、定理,根据已知条件,细致而严密的进行推演;他更是一位预言家,对社会发展作出预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涉自由宪政的美好的可能选择,具有浓浓的乌托邦主义精神。〔3〕
本文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主报告的主要观点、内在逻辑进行梳理和概括,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二部分阐述自己对哈耶克自由宪政理论的乌托邦色彩的理解与分析。分析的参照是有关乌托邦思想的相关理论。
一
《两个议会 两种规则 两面人性》(以下简称主报告)一文分为四个部分,其内在逻辑正如其文章标题所示,首先梳理由哈耶克关于民主现状的不满及原因阐释,到哈耶克三权五层的权力结构的提出;接下来指出这一宪法模式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内在勾连,特别是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区分的关联,指出哈耶克的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命题:实现内部规则的净化并确立其至上地位,尤其是限制外部规则和行政权力对内部规则的侵蚀。如何实现呢?主报告探讨了民主制度对于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主报告也对哈耶克的这一理论表示了质疑:机构的分立这一现代民主制度框架下的解决方案是否有效?主报告经由分析认定,机构分立的模式对于解决内部规则的净化这一问题由于仍然坚持民主制度而不会产生实际的作用。其深层原因是什么呢?主报告认为这与哈耶克在其理论中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人性预设,即“经济人”和“道德人”的人性预设。具体说就是选民的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不同的人性:在选举政府治理议会议员的时候表现为不顾他人的自利的“经济人”的一面,而在选举立法议会议员的时候却又表现出正直无私的“道德人”的一面。主报告认为,正是由于哈耶克在不同的关头采用了不同的人性预设,“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理论和制度建构的虚无”。总括起来看,主报告的内容是一个层层深入的过程,试图进入哈耶克的内在逻辑指出哈耶克理论的局限,并分析其原因。
主报告试图作出一种可贵的尝试,这也是这篇文章中的一个亮点,那就是报告人认为哈耶克理论中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即人性预设上的转换造成了其理论和制度建构的虚无。
我没有能力评判这一归结是否准确和正确。在此,我提出自己的几点疑惑,而且,我认为,主报告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其结论的正确性便是大可存疑的。
第一,什么是“经济人”及“经济人范式”?什么是“道德人”和“道德人范式”?对于这些对于主报告的论点具有举足轻重的概念,我们并没有看到主报告给出清晰的解释。而没有这些概念工具的明晰化,难免会使我们如同坠入云雾之中一般辨不清方向。
第二,“经济人”和“经济人范式”与“道德人”和“道德人范式”是一种什么关系?全异关系还是交叉关系?“追求目的”就是指“经济人”的一面?“遵循规则”就是指“道德人”的一面?难道“经济人”就不遵循规则?难道“道德人”就不追求目的?没有对二者关系的准确界定我们怎么能知道其间的变换会导致主报告所说的那般后果?
第三,这一人性预设的变换如何使得哈耶克的理论和制度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变得虚无?其间有什么样的内在勾连能让主报告得出这一结论?我们也并没有看到条理分明的分析与论证。而如果没有一座桥梁将两者沟通起来,那么,本文层层深入的逻辑链条将不可避免的出现断裂。
第四,怎么能说明哈耶克的存在这样的人性预设?主报告也没有富于说服力的说明。而如果不能说明这一点,那么就会存在这样一个危险,主报告到底有没有进入哈耶克的论证逻辑里面去?是不是存在着对哈耶克的误读。如果这一人性预设是主报告强加给哈耶克的,那么,你是在评判哈耶克还是在自说自话?在你滔滔不绝的时候,哈耶克也没有办法争辩说:你误解我了。
总之,我丝毫无意贬损主报告的这些努力,相反,我认为正如主报告所说,“这或许可以作为我们一个新的研究起点”。我在在这里只是想指出,要想真正能够实现这一美好的愿望,主报告必须能够回答以上的问题。不然的话,这可能只是我们臆想的浪漫之花。
二
虽然我对主报告认为哈耶克在人性预设上的转换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理论上的虚无这一观点表示怀疑,但我对哈耶克在人性方面的认识也是有自己的看法的。我的看法源自我对哈耶克理论的乌托邦性质的认识。主报告也把哈耶克的宪法模式设计称作一个乌托邦,我同意这一点。下面,结合我对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的阅读以及我对有关乌托邦理论的浅显把握来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我将试图回答如下问题:什么是乌托邦思想?为什么说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是一种乌托邦思想?其贡献与局限是什么?
什么是乌托邦思想?按照赫茨勒的观点,乌托邦思想就是“依靠某种思想或理想本身或使之体现在一定的社会改革机构中以进行社会改革的思想”。〔1〕应当指出,一般来说,乌托邦思想大多是和思想家所处的时代和条件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乌托邦思想家并非超凡脱俗之人,他们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之中,但他们往往对社会当中的趋于腐化、颓废、停滞、僵化的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弊病有着自己清醒的认识,他们不遗余力地进行揭批,并设想出经过改进和完善了的制度和理想的社会。这一理想与现实社会中存续的弊端和腐朽状况形成鲜明的对比,昭示了其间巨大的差距。“乌托邦思想家既是他们那个时代中的人,又是超越他们那个时代的人;既是人类中罕见的一种人,又是起到特殊作用而有别于他人的人;既是进化的产物,又是社会进化的原动力;既是置身于社会之中又是在社会之外的人;他们感到社会的潮流,却又受世俗苦痛的支配……”〔1〕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的“导论”部分,哈耶克谈了写作这部书的初衷和内容上的安排。他指出,自由宪政理论的先驱的目的,即为个人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在现实生活中的尝试已然失败,其原因主要是其所依赖的手段,即权力分立并未很好的实现。因此,为了达到自由宪政之目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2〕在哈耶克看来,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已不再信奉一种独立于个人利益的正义;第二,人们用立法来授权强制,不仅把它用于防止不正当的行动,而且还用它来为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谋求特定的结果;第三,把阐明正当行为规则的任务与指导或管理政府的任务都置于同一个代议机构之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中,哈耶克旨在阐述其第三个洞见,即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因其间的同一个代议机构及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使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3〕在此基础上,提出他对自由宪政的制度设想。
可以看出,哈耶克的理论源自对他生活的世界的深刻洞察,确定社会运行中存在的制度弊病及其理论基础和危害,在深入揭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制度建构并试图为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作出自己的努力。具体而言,哈耶克认为在当代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代议政府多运行已经偏离了原初的理念,甚至已经走向了反面。人们希图借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却演化为摧毁个人自由的得力工具。直接根源是民主制度的运行偏差,即民主的运行背离了有限权力的合理轨道而走向无限民主,脱离了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在代议政府中,阐述抽象规则和指导政府管理的职能合二为一,这导致了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混淆,导致了无限主权的出现,导致了政府对社会的特定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是不受正当行为规则的规制的,进而,无限民主导致了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成为一个极为软弱的政府,“亦即成为所有彼此分立的利益群体掌股中的玩物”,〔4〕政府的强制脱离了对普遍利益的关照。这样的状况是无法产生和存续自生自发秩序的,与市场社会运行的内在需求相悖,而没有这样的秩序状态,个人的分立的只是将没有充分发挥作的机会和条件,个人自由缺失了可靠的保障,最终将对社会发展产生毁灭性的危害。对于这一现状背后的理论支撑,哈耶克将其归究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作祟。建基于对现实困境及其缘由的探究,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的十七章和十八章提出了自己对未来应有的自由宪政模式的设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三层五权的宪政模式。比较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模式和他对现实弊病的揭示,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
我们说,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是一种乌托邦思想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哈耶克和以往的乌托邦思想家一样,也是基于对社会的制度僵化与腐朽的深刻洞察而提出的改革方案。他也相信社会是可以改造的,并寄以美好的希望。第二,哈耶克的自由宪政设计具有浓重的理想化色彩,集中表现在他对未来的设想的可爱的单纯上,正如我在前文所述,“他仿佛在运算数学题,根据公理、定理,根据已知条件,细致而严密的进行推演”。读完哈耶克的著作,你会感受到他的单纯,他的执着。
“事实上,大多数的乌托邦都站在他们时代的前列,表达了时代的深切希望,代表着他那个时代的最先进的思想的精华。……他们的思想可以比作一面凸透镜。它吸引并捕捉了他们那个时代最卓越的思想,又以集中的力量反射回去”。〔1〕也就是说,乌托邦思想并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基础,也往往和乌托邦思想家本人的人生境遇、思想积累有着紧密的联系。哈耶克正是基于他的人生经历(世界大战给他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基于他手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影响、基于休谟的影响,使得他对民主、对有限权力关注颇多,而个人自由无疑是他的终极关怀。分立的知识、自生自发的秩序、两种规则、否定的正义观等等均是为了如何为个人自由提供一个外在的环境和内在的不竭的冲动服务的。哈耶克的关注点是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也就是个人自由问题,至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皆由此衍生而出。他经由无知的知识观的确立,界分和批驳了其他有害的知识观及其制度化表现。为我们描画与论证了一幅美好的图画,“向天空瞄准的人,比向树梢瞄准的人射得高得多”。哈耶克借此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可能的美好的指引。“思想的价值不在于新颖,而在于对社会进步具有的推动力”。〔2〕
既然乌托邦思想家生存与特定的时代,与特定的时代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有,既是对未来的理想主义设想,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局限。因为,正如哈耶克所说,人都并非全知全能,没有人能够掌握所有的知识,知识乃是一个逐步展现的过程。就哈耶克的自由宪政建构而言,我认为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哈耶克的建构是以英美法治传统为参照背景和主导的宪政模式,不具有普适性,这一点哈耶克本人也有清醒的认识。在他阐述关于“一种理想型宪法模式的价值”时,有过详细的表述。〔3〕第二,哈耶克对人性的简单化理解。这主要表现在哈耶克认为只要我们把议员和法官的制度建构好了,我们对理想就可以实现。我们同意人性有三个部分的观点,即认为人性由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个性构成。特别是人的社会性。人总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人,有些学者可能会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但一般来说,人们都要受到所在组织、文化氛围、传统习惯的影响。单是制度怎么能割除凡夫俗子心中的杂念?我个人认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攻击对哈耶克的理论的这一方面也是很有威胁的。进而,第三,既然人性是复杂的,那么,作为正当行为规则的前提性条件的所有人同意或大多数人同意又何以能够实现?如果能够实现,过程如何?哈耶克只是说靠成功、靠进化、靠模仿。但什么是成功?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这一成功及其衡量和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之间存在的紧张如何消解?这里面包含这一系列令人头痛的问题。
作为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即使做了如此美好的设想,他也并不自封老大,惟我独尊,相反,他只是把自己的理论作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我提出这项方案的意图却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从智识上来说可靠的选择方案,以便使他们在现行制度面临崩溃的关头以及在我的方案一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或许可以为他们指明一条出路的时候予以选用;”〔4〕
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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