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社区-木鱼一声-个人文章

读[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

木鱼一声
2006-08-29 20:51   收藏:0 回复:0 点击:5469

   
  什么是社会(的)?
  读[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
  
  一、问题的提出和分析进路
  
  “哈耶克对‘社会的’一词的批判在其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脉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我认为,这一结论的得出源于对哈耶克要解决的问题的深刻洞见。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导论中,哈耶克指出,孟德斯鸠和《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致力于为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这一目的不仅没有得到实现,甚至走向了它的反面。这一局面出现和存续,在哈耶克看来,主要是人们对一种“独特的有关社会制度之建构”的观念的信奉,哈耶克将其命名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这种观念假定所有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的产物。〔2〕这一观念在人们关于什么是社会(的)这一问题上有着集中地体现,但是人们对其中的谬误并无认识,“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语词,有时候不仅能够凸显出诸多理念的进化过程和人类犯错误的轨迹,而且还常常会产生一种人们意识不到的力量,而惟有当我们经由分析阐明了这个词的真正含义的时候,它所具有的这种力量才会暴露无遗”,〔3〕因而,有必要加以澄清和批判。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的名称“社会正义的幻象”意在表明哈耶克矛头指向。在这一卷中,哈耶克经由分析、比较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在社会观上的歧见,揭示其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向,最终达致“当下通常所说的‘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即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秩序)的后一种即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爵士所谓的‘开放社会’里,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这一洞见。〔4〕就这一卷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中位置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有着承上启下的意义,即哈耶克在第一卷集中探讨了规则、秩序及其理论基础,在第二卷中则把这一洞见运用于那些对“为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这一目的构成严重侵扰甚至破坏性打击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而经由这一分析所发现的在社会正义和民主制度之间的内在勾连又为第三卷的论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而,对什么是社会(的)这一问题的究问在哈耶克的整个论述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本文而言,我试图探讨哈耶克关于社会的论述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我所选择的参照系是社群主义理论。因此,本文也紧紧围绕着哈耶克的论述而展开,经由对哈耶克关于两种社会观的简要梳理而对其观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对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中“社会”意义的嬗变和社群主义关于社群的共识考察出发并与哈耶克的社会观进行比较,进而从哈耶克的理论自身发现其内在的紧张,并尝试对这问题做出自己的解答。因此,本文的分析进路也就主要包括三部分:首先是对哈耶克所分析、比较的两种社会观进行梳理,对哈耶克的社会观予以总结;然后考察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关于什么是社会的这一问题的解答;最后尝试对这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二、两种社会观:哈耶克内在理路的简要梳理
  
   第二卷包括五部分,即第七章到第十一章。第七章以规则为中心,意在阐明有限理性即构成性无知与抽象规则的关系;第八章以正义为中心,阐明了他的否定性正义观;这两章内容构成了以后论述的基础,第九章直面所谓的“社会正义”,分析了这一观念的产生、危害及其理论基础;第十章则从正面阐释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及这种秩序中的规则与正义;最后一章则着重分析了“社会正义”产生的观念和实践基础及其危害。
  着眼于护卫自由,以第一卷确立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为理论支撑,哈耶克在这一卷中对两种社会观及其表现进行了对比分析,意在指出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而且,在他看来,所谓社会正义、分配正义不过是特殊利益群体(集团)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或地位不至于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减损而通过向政府施压来加以保全的口号而已。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社会观
   简而言之,什么是社会?哈耶克明确指出,“社会并不是一个行动着的人,而是经由其成员遵循某些抽象规则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的行动结构”。〔1〕也就是说,社会并不是一个物质实体,它没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不能思考、不能行动、不能评价、以不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人”。〔2〕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基于自己的特定目的,为着自己的利益,利用自己的知识,遵循由文化而传承的、经由人们选择和试错机制而产生的抽象规则的指引。这种抽象规则体现的正义或这种正当行为规则均具有一种否定性,一般体现为对人们不正当行为的禁令。这种抽象规则或正义旨在为个人或小群体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政府的强制的正当性也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正当性规则。哈耶克认为,这样的社会有利于各种分散的或分立的知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有益于每个人,有益于社会。这种社会是一种大社会或开放社会。
   (二)建构论唯理主义社会观
   而在哈耶克树为标靶的建构论唯理主义那里,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特定论的功利主义或“行为”功利主义,还是“社会学”,社会呈现出另外一副面孔。哈耶克说到,原本是为了凸现社会中为数较多穷人利益并引起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注意的诉求已然演化为以“社会”的名义为特定强势集团谋取特定利益的手段。政府也对此甚感惬意并籍此垄断对社会的控制进而将触角伸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少数人甚至是某个人的想法往往打起了社会的旗号,全权主义或极权主义以合乎道德的面相呈现在世人面前惬意此为自己的专权作正当性辩护。哈耶克说,这种以意志、命令和特定目的为内容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破坏性因素。
   联系哈耶克关于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阐述,我们就会很清楚上述两种社会观和两种理性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了。在进化论理性主义看来,我们对社会当中的个人目的极其特殊情势是无法做到全知全能的,因而,我们就只能就一些抽象的否定性规则达成共识,这些规则乃是工具性的、一般性的,市场秩序是人们经由遵循这些规则而得以存续的。社会是一种有序的行动结构而非实体,政府在复杂的社会面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奢望政府给以具体、特定的指引。建构论唯理主义既然认为人是全知全能的,自然能够就社会发展的特定问题达成共识,并以此确证其对社会的谋划。
  
  三、个人——群体——社会——政府之间的多元互动
  
   在我看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两种社会观的背后是一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争论。“在这两个领域(指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引者注),哈耶克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是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1〕方法论往往构成一个学派的核心之一。前述方法论上的争论其实标示了不同学派或同一学派内部不同见解之间的分歧。
  (一)邓正来《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结论及其分析过程
  邓正来在《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代译序》一文中认为,“‘个人主义’……不仅构成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方法论论证模式,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标示出了其自由主义的基本要义”。〔2〕他经由分析得出两点结论:第一,Simon和Lukes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就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来说乃是完全误置了批判对象,因为他们未就真伪个人主义作进一步的区分。当代“社群主义”对“原子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所作的批判虽说有效但却无法适用于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因为哈耶克的理论和前者有重大的差别。第二,哈耶克否弃了传统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而确立了一种既非化约的又非本质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转向是通过强调个人的社会性质和社会的个人互动性质、通过强调“个人”与“社会”并非本体意义上的实在而是意义客体以及通过主张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换和强调个人主观解释和理解的能动作用而达致的。
  在这篇文章的主体部分也就是第二、三部分,邓正来通过概括、分析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论战沿革告诉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内涵以及两种个人主义的界分;进而,通过展示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两种批判告诉我们Simon、Lukes以及社群主义矛头所向,并间接的揭示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区别所在;最后通过哈耶克对“伪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批判,一方面揭示了“伪个人主义”同整体主义内在的勾连及其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在分析、比较中向我们清晰、全面和准确的阐释了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理论基础。
  在我看来,这篇文章一个贡献就在于它对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清晰、全面和准确的阐释。这一阐释是以哈耶克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为内在框架,紧紧围绕二者的差异及其表现来展开的。通过追问个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个人是在实在序列上优先于社会还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个人理性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等问题就把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和当代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区别开来。通过追问“社会”这类集合体是客观事实还是心智建构、历史“事实”是“给定的”还是重构的显示出了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不同之处。
  (二)社群主义及其启示意义〔3〕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在批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和新自由主义形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两极对峙的局面。这也是我为什么选择社群主义理论作为我的参照系,也就是说我试图观察社群主义理论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是否存在批评的有效性,以及有效性的范围。当然,社群主义内部也是歧见丛生,有些我们称之为社群主义者的人本人却并不认同这一指称。社群主义的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的、理论的诸多原因。
  一般说来,社群主义从方法论上看应该是属于集体主义的,它的出发点是社群,即各种各样的群体而非个人,它把社会历史事件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原始动因最终归结为诸如家庭、社区、阶级、国家、民族、团体等社群;从价值观上方面看,社群主义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已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的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相反,只有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使个人利益得到最充分的实现,因此,只有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
  在社群主义看来,社群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其自己的目标。对于这一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多有论述。显著者比如滕尼斯、麦基弗、桑德尔、丹尼尔•贝尔、沃尔泽、米勒等。总括来说,社群主义者多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证社群的必要性:第一,任何个人必定生活在一定的社群之中或者说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关系中,任何人也逃脱不了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约束;第二,社群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需要,比如,感情的归属和自我认同是个人的一种需要,而只有社群才能满足个人归属和认同的需要;第三,社群是个人的自我的构成性要素。现实中的任何个人都拥有一定的目的、理想、价值,而这些都是有社群决定的。
  当然社群和社会不是两个等值的概念。〔1〕我们从中可以受到启发的是:第一,人是社会的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之中的。不同的社会情境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孕育和发展出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这些影响,这也就是俗话说的“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第二,社会中有很多成分,诸如个人、群体、政府等等,这些成分之间存在相互的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
  (三)一种多元互动的分析框架
  从本文对邓正来文章的概括和对社群主义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把个人和社会(群)联系在一起而非割裂开来也即都强调个人的社会性,都强调个人主观方面的理解。它们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哈耶克强调手段共识而非目的共识;〔2〕第二,哈耶克主张个人在意义上的优先性;
  在我看来,哈耶克和社群主义者都还是在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二元对立这一大的框架下展开论述的。社群主义在这一点上显见不争,就哈耶克而言,虽然说他确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超越了传统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但是,就其论述要旨来说,他还是在于提醒公众注意他们当下津津乐道的“社会正义”实在并非一幅现实美景,甚至还比不上海市蜃楼。当下的危险在于人们在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迷惑下过分相信理性对复杂社会现象的透视和控制能力,殊不知这样的盲目乐观正将他们一步步送入极权主义的深渊。哈耶克撰写的诸多著作都是通过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及其危害的揭示与批判来召唤人们透过华丽的社会外衣看到险恶的结局。仅就这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来说,哈耶克的核心见解也即在于揭示建构论唯理主义通过将“社会”实在化、道德化来掩盖其通过干预社会,阻碍自生自发秩序的良性运作来达到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利益或者说特定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影响政府决策的险恶用心。
  不过,在我看来,哈耶克的论述充斥着明显的建构论色彩,具体表现为基于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二分而一步步推演过程。其最要害之处莫过于和社会现实的严重脱裂。我个人认为,其原因可能在于其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内在的限制。
  实际上,社会的发展总是在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而发展的。哈耶克讲人们可以就手段即规则达成共识,但是却否认人们可以就目的达成共识。其实,规则和一定的目的是难以截然分开的。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乒乓球比赛,运动员按照规则来进行比赛确实如哈耶克所说比赛的结果决定于运动员的技艺和运气。但是,乒乓球规则的修改却显示了复杂的社会各种因素权衡的因素,比如乒乓球改为直径38毫米是有哪些因素决定的呢?这里面涉及到了提高观赏性、限制优势群体(如中国队)等诸多考量,也就是说,竞赛规则的改变是要在社会的关联中寻求原因的。因此,我们主张一种多元互动的分析框架或模式,也就是在社会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去分析规则的演进与社会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构成单位之间力量的消长变化的内在勾连。
  
原创[胡杨论剑]  林友收藏  

  
【点击回复或查看回帖】

传统或网络媒体转载请与作者联系,并注明转自【胡杨林】及作者名,否则即为侵权。

Copyright © 2008 MY510.COM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