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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神圣的吗?

木鱼一声
2006-08-29 21:00   收藏:0 回复:1 点击:5699

    权利是神圣的吗?
  
  ——评《对“财产权利之道德正当性”的论证——从洛克与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谈起》
  
  引言
  
  我赞同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不仅包括以理论问题的建构是社会生活的理论反映为预设,关注于以中国及世界(主要还是中国)思考参照背景,关注特定文明时空中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社会生活的理论反映或表现,这些“面向中国”的论题的选取与论证目标在于提升中国法学的水平,进而为世界法学做出中国人自己的贡献;而且还应包括“那种依循于理论脉络而产生的且与实践前沿问题不涉的理论或理论论题”,其目标在于为我们实现某种理想的图景或目标提供一种理论支援。[ ]后者着眼于理论的脉络,从中发现和建构问题,展开论证,为中国法学乃至整个思想领域的发展提供一种顺延理论传统、提升研究水平的理论资源,相对而言,这一类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该是面对世界的。也就是说,研究这类问题,我们决不能满足于因为当下中国没有人研究而我进行了研究这本身就是进步的,而应该在其思想的脉络中去开展研究,并试图予以推进,其目标在于实现知识增量。[ ]
  主报告人在此就是试图作出这样的努力。从主报告的前言中,我们可以看出报告人的着眼点在于诺齐克的权利理论,特别是针对诺齐克关于财产权利的相关论述。的确,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之间存在的思想交锋一直支配着美国乃至世界分析政治哲学的发展。 对这样一位重量级的人物,在其理论脉络中予以研究,无疑有着潜在增量的意义。我国学界对诺齐克的研究正如主报告所言尚缺乏系统与深入。当然,研究对象的重要并不就等于研究本身的重要,关键是看研究的结果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已有研究的知识增量。
  评论是和主报告对话的过程。我决定选择这样的进路,即一方面对主报告的内容进行梳理和评论,另一方面结合主报告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研究西方思想家(其实对任何思想家的研究都是一样)的思想进行交流。这一选择乃是基于如下的考虑:第一,正如我在本主评论开篇所说,研究思想家应立足于前沿,着眼于实现增量。这当然要从主报告的内容中体现出来。第二,从智识诚实出发,以我目前对诺齐克及其理论的把握,还做不到高屋建瓴的来评论主报告。但是,我愿意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出我对主报告的若干看法。第三,基于对主报告的解读,我认为交流一下如何研究思想家似乎更有必要,这也是贯穿全文的一个基调性的指向。
  
  一、主报告的内容及意义
  
   除了前言和结语,主报告分为四大部分,即诺齐克与洛克对财产权利之哲学基础的阐释、劳动获取原则:对于财产权利之确认过程的分析、财产权VS福利权:谈洛克对财产权利的“限制性条件”、一种未必更好的选择:经验式或进化式发展路径。
  (一)主报告的目的
   综观全文,主报告所关注的无疑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即私有财产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协调共处。具体说,就是分析、评价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尤其是洛克和诺齐克的财产权利的思想(理论),即关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的论述“并非尽如人意”,在又简要引进John Hasnas的理论并对它的局限予以揭示后,报告人试图开放出一个问题,即关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的问题,进而,“接受历史的选择与历史的进化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权衡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主张的平衡点,以实现不同价值和目的的共存与共同实现”。[ ]但就主报告本身而言,报告人对洛克和诺齐克所阐述的财产权利怎样以及如何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疑问。也就是说,这篇主报告主要是一个梳理、分析和提出问题。
  (二)主报告的论证
  我们来简要的看一下主报告全文的论述脉络。在前言当中,报告人力图说明在诺齐克的国家理论中权利理论处于核心地位,其成立与否关系到诺齐克整体理论的成败。接着从权利理论中,报告人又抽出了财产权利,认为它对诺齐克的理论具有前提性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报告人提出,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相关理论对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来说是可置疑的,因此,主报告的任务即在于对财产的道德正当性问题进行反思和追问。
  在接下来的三部分中,主报告依次探讨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洛克和诺齐克关于财产权利的哲学基础、权利获取以及财产权利神圣与福利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这三个环节。在第一个环节,报告人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利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将诺齐克的理论归结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康德式原则和“生活的意义”这里分立性的观念,在此基础上,报告人分别对这两个人这方面的论述的局限性作了分析。如果说第一环节针对的是洛克和诺齐克两个人,那么,第二环节的矛头似乎只指洛克关于财产权利的“劳动获取理论”,诺齐克成了报告人的战友,共同诘问洛克。第三个环节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如何解决个人财产权利神圣和国家对财产的再分配特别是经由国家的再分配可能会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之间的紧张。报告人经由分析认为,无论是洛克还是诺齐克均没有对这一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这样,报告人自然会得出“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虽然赋予了财产权利的先天性和至上性,但是他们并不能对于其道德正当性给出完善的解释”的结论。
  那怎么办?报告人一方面说自己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向我们推介了John Hasnas的“自然权利”理论,也就是一种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经由不断试错而形成和改进制度的过程。同时,由此报告人又联想到了哈耶克,并认为哈耶克的进路也存在缺憾。
  在结语中,报告人一方面因为文中的各种关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的解说的局限不能解答自己的疑惑而感到遗憾,同时,在报告人的心中无疑又似乎闪开了一扇窗口或者说是一道门缝,报告人认为从那里走出去或许会打开一方令人惬意的天空。
  (三)主报告的意义
  作为一篇研究诺齐克的初始之作,我认为,主报告给我的强烈印象就是试图发现问题,而我们知道,在一定意义上提出问题也很重要。[ ]主报告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在对一个问题展开论证,比如,报告人并没有就如何才算是完美的关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解释,而更像是向我们展现一个问题的显现过程。报告人力图告诉我们,对于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在报告人的视域中,还没有完美的解说,而这就是报告人今后要研究的问题。
  
  二、简评
  
  这一部分,我将试图和报告人就报告的具体问题进行对话,在此基础上,就权利神圣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问题的建构与增量的可能
  一如邓正来先生所说:“我们围绕着‘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所从事的工作乃是一种知识生产的工作,而不是宣扬或捍卫真理。”[ ]另,据邓正来先生所指出的两项“知识铁律”,即有关知识传统与知识增量的铁律;有关知识限度的与批判的关系的铁律。概括地来说,他认为离开了既有的学术传统,知识的增量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而且,这里其实有一个危险,就是我们不知道我们辛辛苦苦建构的问题是不是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时不时会闹出“木制自行车”的笑话。[ ]
  (二)对主报告的简要评论
  就主报告而言,我个人认为,研究诺齐克的权利问题,具体讲,财产权利问题,应当从自由主义的学术脉络中,从自由主义与其他理论的交锋中,从思想家本人的学术脉络中来进行挖掘。基于前面对主报告的梳理,我认为,报告人还是试图在这方面进行努力的,主要表现在她对洛克和诺齐克的关于财产权利的相关论述的梳理、分析、质疑上,也体现在她对John Hasnas的相关理论以及哈耶克的观点的引入上。
  在我看来,主报告的问题在于:第一,先谈主报告在内容的处理方面的问题。很显然,报告人主要应立足于对诺齐克的相关理论的研究,这从主报告的前言当中可以鲜明的感知到。但是,综观全文,我认为报告人对洛克与诺齐克的关系上处理欠妥。首先,主报告探讨的核心人物应是诺齐克,可不难发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却占了主导的篇幅,这是不是有点喧宾夺主?其次,洛克与诺齐克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把洛克拉进来?在自由主义脉络里,洛克的理论与诺齐克的理论有一定的关系,而且,在洛克那里,财产权的确占有核心位置。[ ]但,毕竟从洛克到诺齐克相距遥远,仅仅拿出这两位是否足以说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对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是不完善的”这一命题?并且,诺齐克在借鉴了洛克的理论的基础上作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他基于权利正义理论对最小国家的证明同洛克有很大差别,这些不能不察。再有需要指出的是,主报告第四部分引入John Hasnas理论同前面所谈的洛克与诺克的理论有什么内在的关联?依报告人的介绍,John Hasnas的“自然权利”和洛克与诺齐克的“自然权利”仅具有名称的相同,其含义乃是迥然有别的。主报告显然语焉不详。
  第二,在主报告的论证方面,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主报告的主题,亦即“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该作何理解?主报告显然是从财产权利的哲学基础、获取途径、权利实现与保护等维度来考察的,但这样是不是会造成主题的分散?因为,就每一个小问题来说,在自由主义的脉络里,在思想家本人的思想脉络里,都不是简单的事情。在一篇万余字的文章里面涉及这些内容是不是会造成浅尝辄止的局面?其次,暂且不说文章内容安排如何,就具体论证而言,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1)在第一大部分,即关于财产权利的哲学基础的阐释方面,报告人对洛克的质疑与反驳,我个人认为没有说服力,一方面报告人没有从洛克的知识论背景、宗教观点进行分析和质疑,[ ]另一方面以信不信来说明洛克理论的局限显然没有说服力,这就像说,不管你说什么我就是不信,这不是论辩的套路,也不能作为反驳对方的论据。再有,对于洛克关于财产权利的阐述,学界认为,一方面可能由于洛克本人的认识模糊、表达含混,另一方面对于洛克的同样的表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分歧也有这方面的因素。[ ]也就说,必须深入到脉络当中去分析和反驳。对于诺齐克的质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2)关于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权利的理论,有学者指出了其中的矛盾之处,[ ]主报告也指出诺齐克对洛克理论的质疑。此处的问题在于,这一部分与主题有何关联?诺齐克如何没有更好的突破和解释?而且,主报告在这里的一些断语也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坠云雾之中。(3)主报告的第三部分倒是很有意思,报告人提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即私有财产权是神圣的吗?如果是神圣的,那么怎么解决私人财产权神圣和因国家对福利权的满足而可能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之间的紧张与矛盾?以及,如何保证私有财产权与其他类型的权利的和谐相处?我认为,这个问题直接切中了洛克与诺齐克理论的要害,其实也是自由主义理论关于有限政府理论的要害。报告人是从洛克和诺齐克关于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切入的。我同意报告人这个观点,就是在洛克的理论里面包含着财产权神圣和其他权利,比如他人的生命权之间的紧张。进入洛克的理论中,一方面,我们发现洛克主张在先于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利、基本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依先后顺序对人的生命过程的自然展现。换句话说,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每一个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权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认该生命的基本自由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财产权并非源自社会契约,而是源自在道德范围内的劳动权利和自由行动的权利,就其政治意义来说,一个社会的政治应以自然的道德法则为基础,“各国大部分国内法确是这样,这些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洛克反复强调,“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同时,根据洛克,每个人都有生存的自然权利。洛克也认为我们有道德义务促进整体的或公共的福利,亦即每个人都有生存权。据此,任何人可能对别人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优先于财产权。并且,洛克认为,这个道德权利也有政治指向,那就是政府有义务为穷人提供救济。那么如何协调这种间的关系?洛克主要是通过描述财产越来越制度化这一过程来实现的,同时,在事实上,洛克关于财产起源与发展的论述,也是给社会契约以及立宪政府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提供了一个解释。[ ]这里的问题在于,在洛克那里,财产权神圣和国家对福利权的满足以及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冲突乃至会像主报告所言“使其理论陷入两难境地,难以自圆其说”呢?我以为,这恐怕要结合洛克的法律与自由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民主理论来深入探究。至于诺齐克,其权利理论在于抨击国家的再分配理论,认为国家只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 ]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是一种持有正义、历史原则、非模式化原则和过程原则,[ ]也就是说,诺齐克反对一切目的国家的原则,因为它们是非历史的,这就是说,它们把事情是如何产生的,即个人是如何获得了它们的占有物看成是与分配毫无干系的事情,而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则包含着公正的历史原则。有学者认为,“诺齐克的公正获取理论实际上与洛克的理论并无多少差别。他显然认为劳动创造权利是个普遍原则”。[ ]对于诺齐克理论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一是认为“为诺齐克所偏爱的那些权利并没有呈现为具有独特特征的一组权利,这一事实构成了他将这些权利视作基础性限制性条件的反驳论证”,[ ]另一方面,他对洛克限制条件的继受与发展也存在着论证的缺憾和实践的困难。[ ](4)关于主报告第四部分,我仅提出两点疑问,一是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诺齐克凭借斯密—哈耶克的传统,试图指出,作为一个无人打算制造的人际自发行动的结果,国家(就像货币一样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是怎样产生的。如果过程的每一步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其政治结果必然是合法的”,[ ]果如此,报告人引入的John Hasnas及哈耶克的理论(观点)意义何在?而且,这一解释的不足或局限由于主报告的主题又有什么关联呢?
  第三,一点补充与提示,莱斯诺夫指出,诺齐克在1989年出版的一部著作(《反省生活:哲学沉思》)中,对自己的观点作出了修正,多少放弃了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的观点,“‘我曾经宣扬过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立场,现在看来有着严重的不当之处。’诺齐克在捍卫严格的原则时所采用的绝对主义是他过去立场的标志,而他现在(表示同意伊赛亚•柏林的观点)承认有‘众多相互竞争的价值’。诺齐克现在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阐述的公正理论,最多只能算是对这些相互竞争的价值中一个公正价值的捍卫,它不是绝对的价值,而是‘一个有时能够在交易中被压倒或牺牲掉的价值’。它甚至可能不是个恰当的公正理论”。[ ]由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两点,一是对于诺齐克前后观点的变化,有什么内在关联?二是联想到主报告结尾处的期待,这是不是可以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我认为,主报告的根本问题在于缺少在自由主义的脉络中,在所考察的思想家思想的脉络中对报告人所关注的主题的细致的分析与评判,因而,使得主报告在整体上显得不够深入和系统,也就缺少足够的说服力。
  (三)权利是神圣的吗
  虽然我对主报告的内容安排及论证有自己不同意见,但我认为,报告人在学界大多关注于探讨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理论(当然,这是很必要的),她却将目光聚焦在诺齐克(或者说自由主义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权利论上,而且,籍此着力探讨私有财产合法性(道德正当性)以及各种权利的平等共生问题,在我有限的视域里,还是很有意义的。接下来,我想结合自由主义传统和对诺齐克的粗浅认识来谈一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我们知道,虽说自由主义传统的渊源可以溯及久远,乃至古希腊,[ ]但“作为一种独立而完整的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却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的产物”,“简而论之,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社会最高价值与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模式”。[ ]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一般称为古典自由主义,虽然这种自由主义表现在经济思想领域、政治思想领域、伦理思想领域等等,代表人物也很众多,但是,就其关注点而言,还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这一时期多体现为争取个人自由独立,反对专制统治。但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资本主义社会逐渐发生变化,经济危机、垄断、社会弱势群体、政治斗争和民权运动、各种思潮消长迭起,这一切要求理论上的解释与解决。在这些变化面前,自由主义的阵营里发生了分化,即学界所说左翼与右翼的区分,或者像有的学者所说,在自由的价值和制度问题解决以后,由罗尔斯开启了平等问题上的争论,并由此导引了政治哲学的兴起。[ ]
  罗尔斯以其传世名著《正义论》第一次提出了应该认真对待和解决平等问题了。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争论属于20世纪70年代发生在新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在自由的价值和制度问题上二者没有分歧,关键在于在实现平等上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而诺齐克的引人注目的地方就在于他主张权利的首要性,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作为“边际约束”决定了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和国家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在诺齐克的论证里国家的产生乃是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形成的,国家的功能不能超出其有限的范围,这种国家是可欲的。至于其详尽的论证过程,在此,限于篇幅和关注点,我不予考察。我在此只关注一点,这同样是主报告所关注的一个方面,那就是既然权利是神圣的,那么,这些神圣的权利中间的关系又如何相处?也就是说,他们中间是不是有一个轻重高下的问题,在他们发生冲突的地方如何解决?
  诺齐克所捍卫的个人权利只要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诺奇克主张每个人均享有这些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仅具有否定意义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建基于康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原则和每个人均具有自己的“生活意义”的宣称,在诺齐克的眼里。个人是唯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也好,国家也好,则既非实体,也无生命。但是,我们且不论前面所引述的有学者对诺齐克的权利限制之权利的非独特性的指摘,但就这些作为“边际限制”的权利之间有没有个分量上的差别来进行考察。这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一是就某一个个人而言,当他(她)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再有就拥有神圣权利的一个个个人而言,他(她)们之间的同种或异种神圣权利之间法生冲突了怎么办?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诺齐克的理论就是不完整的。如果要解决,就必然有个衡量、选择的过程。每一种权利的背后,无疑都蕴涵着一种利益,就“生命(生活)意义”来说,也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就现实来说,这是必须要直面的。也就是说,“我们被迫在权利之间作出选择是因为它们保户的利益(还有价值——引者注)提出不相容的要求。不管是单独一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还是各种不同的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情况都是如此”。[ ]而这,是否就是诺齐克后来改变初衷的内在缘由呢?
  
  结语
  
  对新自由主义法哲学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本课题主要从知识谱系、代表人物、总体性反思和批判三个方面来研究新自由主义法哲学。其中,知识谱系的研究主要包括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发展历程和总体特征、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几个分支,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与近代自由主义法哲学之间的承续与发展,新自由主义法哲学内部的多元与分裂。总体性反思和批判包括研究西方思想界对新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各种批判,同时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中国的语境出发,研究新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内在困境与缺陷,新自由主义法哲学未来的命运,新自由主义法哲学对中国所可能具有的意义”。[ ]
  报告人的努力方向也是着力于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诺齐克的法哲学进行研究。这无疑是一件意义重大但又十分繁复的工作。基于对理论前沿和知识增量的认识,我认为,研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有四个“离不开”,即不能离开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来研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不能离开诺齐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来研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不能离开自由主义与其他理论之间的交锋与较量来研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来研究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一言以蔽之,要在知识的传统中实现知识增量。而这,无疑需要扎实细致的梳理、分析、评判作业,进而,才可能有所创新。在评论的结尾,我谨致以美好的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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