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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名誉侵权案:媒体的傲慢与法学家的偏见 [转载]
□ 一切皆有规则
2006-09-1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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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们和法律家们近来空前地团结起来了。他们同仇敌忾,对深圳中院和富士康企业集团口诛笔伐,情绪化的文字充斥报端,乃至将其喻为“新闻界的911事件”。
事件起因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一篇报道中,指称富士康是一家“血汗工厂”,被后者起诉到深圳中院。起诉干犯众怒,是因为人们认为这起诉讼不寻常,原告在公然挑战公众知情权:一、起诉标的达三千万,匪夷所思;二、原告选择两记者为被告,而不是报社为被告,并且申请查封了两记者的财产,这是迫害记者,压制新闻。
记者们、教授们、律师们义愤填膺,公众的不满情绪像荒原上野火,蔓延开来。重压之下,原告将起诉标的改为“一元”,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深圳中院出面表态将尽快结案。原告欢呼:“这是全国新闻同仁的共同胜利”。
如果说全国新闻同仁共同胜利了,那么,谁这场媒体审判的失败者?我以为是法律。激情之下无理性,让我们心平气和地从法律和法理上来讨论。
先说三千万。法学教授们认为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记者哪来三千万?这是让记者倾家荡产。法学家说出这样的外行话,我很诧异。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原告的索赔额,向来不是根据被告钱袋的大小来猜度,而是根据原告损害的多少来衡量。被告有多少财产,原告哪里知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明白无误,专家何以不知?经济损失不仅包括经营损失,法理上还包括商誉损失。富士康作为全球500强企业里的第206强,商誉是其身家性命,价值当以亿计。《第一财经日报》“血汗工厂”的报道在全球广为传播,对原告商誉形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当是确凿无疑的。如果报道确实侵权,3000万损害主张过分吗?即使原告请求有水分,这也是诉讼惯例。至于原告如果胜诉,记者会不会永世不得翻身,法律上,并非原告需要斟酌,而是立法者及报社经营者需要思量的-------这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和保险制度来解决。被告资不抵债也是诉讼常情,否则就没有必要制定破产法了。何以一涉及记者,大家如此情绪失常?
再说查封。查封是民事诉讼诉讼中律师常用的武器。法律上,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实务中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对被告施加压力,促其就范。律师同行们,我说的不是真话吗?查封主要是限制的财产转移,而不限制财产使用-----金钱除外。查封虽会造成不便,但通常并不对被查封者的生活造成巨大损害。本案当事记者也称,被查封的车辆、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原告为了查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金钱担保,保证如果查封错误,将会得到赔偿。在被告利益有了可靠担保的前提下,法院查封被告之财产于法于理,皆无不合。如果被告确实侵权,查封理属当然。如果被告稳操胜券,又何惧查封?
最后来说诉讼主体。原告将记者而不是报社作为诉讼主体,在大陆法上确属错误。原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法确考。问题是从诉讼技巧上来说,原告的错误是被告的天赐良机。稍通法律的人都知道,程序上的主体错误,一定会招致实体上的败诉判决,被告因此可以高枕无忧,何必怒火中烧?据我的推测而不是确证,原告和法院的这一错误,并非是基于故意和阴谋,而是基于过错。如果深圳中院的法官们真的心怀叵测,暗通被告,那么这岂非在帮倒忙?本案的背景是,原告属一家台资企业,据网上消息,曾在台湾按照这种方式,起诉过记者,案件被法院受理过。据报,台湾某企业中国区总经理对新浪科技表示:“状告媒体记者,其实是台湾企业惯用的一种手法。”也许正是法律知识的差异导致错误的发生------当然这也只是推测。
当事人和法院在程序上发生错误,诉讼中时常发生,法律从来就不指望法院和当事人一贯正确。民事诉讼法上专门设立有驳回起诉制度,准许法院立案错误后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立法者为司法者专门设置此条后路,就说明立案错误在法院并非罕见,媒体为何一口咬定这是故意迫害?如前所言,名牌法学教授都发生了难以理喻的常识错误,法院为什么不可能?即使原告是有意为之,意图对记者施压,被告也可以依法抗辩。诉讼从来就不是请客吃饭,它是对立双方的法律战争。敌对双方互相施压也是诉讼常态,大家尽可依法出牌,而不是鼓动公众的情绪,挟民意以令法院。
打压新闻,当然令人切齿,新闻监督必须誓死捍卫。但媒体应当牢记在心的是,这里有另一重要价值必须同时捍卫,这就是司法的独立审判权。媒体应当有高度的职业自觉,切忌让媒体的监督沦落为媒体的审判。本案中,法院尚未开庭,新浪网已公然进行媒体审判,在网上搞所谓民意调查。民调设定的问题是:“你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报道是否侵犯了富士康名誉权?”备选答案是:侵权,未侵权,说不清楚。至笔者写作此文时止,有83.7%的网民投票认定媒体未侵权!他们看过原告的诉状和被告辩词吗?没有!他们见过双方的证据吗?没有!他们听过双方的辩解吗?没有!这样的媒体审判如果发生在英国,法官大人很可能要动刑的。英国史的作者麦考利一再警告人们:“公众情绪是非常容易高涨和激动的,以至于谣言毫不费力地就会得到一般人的相信。”
媒体的情绪化有其社会根源,毕竟本案涉及到新闻监督和民工权益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媒体希望尽到他们的职责。但我愿意同时提醒大家,被告报道是否侵权,原告说了不算,被告媒体说了也不算,必须也只有让法院说了算!公正的审判不会危及公正的舆论。我不是说,对于法院出现的错误,媒体不能评论。我认为,媒体不仅可以评论,而且可以反复地评论,但评论应当在理性、法律和法理的层面上进行,情绪化的语言、错误的法律判断会诱发情绪化的民意,形成媒体审判的后果。我还要声明的是,我并不相信被告的报道文章纯属无中生有,更不是说原告就是好人,而是向大家说明一个基本的法律道理,这是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媒体,不宜联合全国的媒体同行和学者对法院施压,这样会玷污你们自己的公众形象,让人觉得你们在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必须保障原告-----那怕他是全世界的罪人----诉诸公正审判的权力!如果富士康确属“血汗工厂”,你们可以在公开的法庭揭露他,用一张又一张的铁证证实他,法庭是你们昭示正义的最佳舞台。法庭外的联手打压,会让人觉得你们自己理亏,你们自己胆怯,你们被人捏住了把柄。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告诫说:“为了保障自由,报纸必须证明自己有理由得到自由。一家自由的报纸必须是负责任的报纸。报纸的权力是很大的,它决不能滥用它的权力。” 我以为,如果媒体们试图在法庭之外联手将原告诛杀,这决非是全国新闻同仁的共同胜利,而是新闻同仁的共同耻辱。媒体不仅要捍卫自己的尊严,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即使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战之时,也不能忘记为法律而战,因为“无法律,无自由”。
文章写到此处,消息传来,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达成了和解,双方互表敬意。对于争议之报道是否真实,富士康是否是“血汗工厂”,和解声明只字不提。口口声声为正义而战的《第一财经日报》,再也不谈正义了,再也不谈弱势群体的保护了。这是新闻界的胜利吗?这是法律界的胜利吗?这是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耻辱!现在我要问一声:
真相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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