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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友发帖的法律界限

木鱼一声
2006-09-26 08:34   收藏:2 回复:19 点击:5611

    胡杨林作为我们共同营育的精神家园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里,我们可以探讨社会、人文、生活、亲情、友情和爱情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把自己的情感体验贡献出来。在这些交流中,大家往往会有很大的收获。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网站,胡杨林的各位管护人员无疑是辛苦的、高尚的。作为林中的一员,我对胡杨林充满感恩之情。我想,我们应该多做有益于林子发展的事情,而不要给他们增添麻烦,也不要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发这样的感慨缘于看见林友发帖中我个人为不妥的言论,学习法律的经历使我觉得对这样的事情有必要说一说,以引起大家的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网上发言属于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宪法同时也做出了规定对这项自由予以限制。我们的自由和权利的边界是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利,超出了权利的边界去行为,我们的行为就可能会因为失去了法律支持而成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者可能因此会招致对自己不利益的法律结果。法学理论里面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说法,意思就是说,我们的评价应当建立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律上的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有区别的概念。客观事实事实上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试图再现客观事实,其再现的方式就是通过证据。空口无凭,你主张什么事实要拿出根据来,否则,在法律上就认为该事实没有发生。在我们走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每一个公民应当养成以事实为根据的生活习惯,不空发议论,妄发议论。再进一步说,即使我们所说的是能够证明的事实,是不是就可以随便乱讲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网络作为一种公共平台,它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多人。胡杨林截止到目前共有注册林友39819人,还有没有注册的游客,受众众多。胡杨林已经跻身非主流网站100强和全国BBS百强的行列,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就某一事件的评论是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什么叫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就是要注意自己在公共场合的言行。
  具体说来,比如对于暴力执法的行为。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人权。但是,我们的讨论一要有证据,不能以自己的经历为当然理由,如果是这样,大家都可以说这是我个人的亲身经历然后随便乱讲了;二要注意分寸,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有理不在声高,不在言词多么激烈,关键是把问题说清楚。只图一时之快则可能会危害国家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做了错事的人,他(她)还是公民,他(她)还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其的未被剥夺的权利。我们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可以进行批评,但批评绝不等于侮辱和谩骂,否则,你可能会触犯国家法律。因为网上言论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的人不是没有,大家上网搜一下就知道了。
  总而言之,胡杨林给我大家提供了一个舞台,让我们展现自己的才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我们有一个交流的空间。作为其中的一员,我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行事。不给胡杨林添麻烦,也不给自己添麻烦。
  
  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属于授权性规定。限制方面有: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再一一列举,详情见:http://www.zybbs.org/viewthread.php?tid=6499
  
原创[胡杨论剑]  林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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